公开事项/ Information disclosure matters

武昌理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职工有效地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建设发展,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和《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本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应不断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的发展。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民主程序行使职权,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学校与学校工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
第八条  教代会应尊重和支持校董事会、校长和学校行政行使其职权,同时对行政部门的有关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具有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并推选出团长(团长一般应为分工会主席担任)。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代表数确定为全体教职工总人数的8%——12%。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选举时将名额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与教代会的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实行替补制。缺额由所在单位另行补选。补选代表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一致。
(一)教代会代表离开学校,其代表资格自动失效,学校内部调动代表资格保留;
(二)教代会代表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取消其代表资格;
(三)教代会代表连续两年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予以撤换;
(四)教代会代表不履行义务,工作不负责任,经劝告无效,可由原选举单位按民主程序(二分之一以上代表通过),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期满应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八条  按教代会的组织规则,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教代会。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九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有关方面协商提名,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般情况不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第二十条  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召开会议。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研究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问题。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换届时在代表中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承办教代会交给的工作任务,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学校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教代会的筹备和召开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的筹备:
(一)成立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党、政、工负责人组成,下设若干个专门工作小组,负责教代会的准备工作;
(二)教代会换届时,制定教代会各类代表的分配方案、代表条件、选举办法等,组织各单位选举代表、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三)正式开会前广泛征集提案。可采取日常征集和会前征集相结合的征集方式。提案要围绕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突出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队伍建设、民生工程以及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四)学校工会将教代会召开的方案报校党委同意后于会前向上一级工会报告;
(五)需要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各种文件(讨论稿),在大会前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六)换届时,提出大会主席团教代会执委会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推荐名单和选举办法
(七)拟定大会日程、议程。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的正式会议。
(一) 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有到会二分之一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二)教代会代表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因重要原因不能出席,应事先向大会请假;
(三) 教代会主要议程结合学校工作需要提出,报校党委、校行政审定后执行;
(四)教代会上要充分发扬民主,保证代表们能充分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二级教代会参考本办法并结合工作实际,在本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经教代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