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事项/ Information disclosure matters

武昌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武昌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为完善学校治理结构,规范学术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武昌理工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在校董事会的领导下,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时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术规则,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营造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的优良环境;以推动学术进步为宗旨,倡导师生不断追求学术创新,坚守学术责任,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人数为27人。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保证院(系)、学科、专业方向的均衡和委员的代表性,其中外聘专家应不少于四分之一。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下设理工科、人文社科、艺术3个专业委员会。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拥护党的教育方针;

()为人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顾全大局;

()取得突出的教学和科研业绩、工作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在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的教授或研究员;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系)或学科专业委员会推荐,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聘任。

()校长可以直接聘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但直接聘任的人数不超过总数的十分之一。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提名并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并经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聘任。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届期五年,委员可以连任;每届的新委员应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任:

()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履行职责的;

()累计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议的;

()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包括学术不端、学术评价不客观、受托受贿等行为)、触犯纪律红线、危害学校学术声誉的。

第八条 校长提议并获得校学术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投票通过,可对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提前解聘。新的主任、副主任人选由第五条规定的办法产生。

校学术委员会每年6月对届中增补或调整后的委员名单重新发布。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审定科研成果;

()审定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的有关学术评定标准;

()审定学术争议事项,认定学术不端行为,审议有关规范学校学术道德的重要事项;

()审议学科建设规划,审议科研政策以及有关的社会服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审议重点实验室建设事宜;

()对学校发展战略规划提供关于学科建设及科研方面的咨询意见,审议科研平台的立项、建设及验收;

()评定学校自主设立的重大科研项目;

()对学校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分配和使用、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提出咨询意见;

()决定或审议学校授权认为应当提交决定或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校规章规定应当决定或审议的事项。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有权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专门委员会或专家组,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建议。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 对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 对校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 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和质询。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维护学术尊严,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他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学校的涉密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表决。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通过相关会议履行职责,每学年应至少举行两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将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参会委员。

第十六条 根据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可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到会人员不少于学术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

校学术委员会议一般以实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不少于实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即为表决通过。

学术委员会主任对表决结果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根据议题,可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均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主任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联名提议,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立在学校科研处,由科研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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