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事项/ Information disclosure matters

武昌理工学院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条例(2018)

 

 

武昌理工学院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武昌理工教字〔201727

 

第一条  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备案,学校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21人组成,每届任期4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成员包括校领导、各学院院长、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教授代表等。 

设立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其他成员原则上从高级职称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中遴选,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六月召开一次会议。闭会期间,如有特殊事项,主任有权做出决定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须经出席成员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修改《武昌理工学院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2.审定当年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3.审定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4.听取和审查各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5.审定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6.做出授予或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7.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和有关事项。 

第五条  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1.根据当年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审核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的资格和条件,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并向校学位办报送有关材料;

2.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特殊问题,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受理本学院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学生的复核申请,并进行复议。复议结果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并转达至学生本人;

4.做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的决定须经出席成员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条  校学位办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

1.制订当年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2.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准备材料,并做好会议组织和相关工作;

3.负责汇总和审核各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报送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并将审核情况和有关材料整理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4.负责学士学位证书印制与颁发的组织工作;

5.按上级学位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材料。做好学位授予文字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6.做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1.授予学位当年本科毕业;

2.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3.在校期间未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已解除。

第九条  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本科毕业生,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授予学士学位:

1.考取研究生;

2.考取公务员;

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4.获得校长奖或校长提名奖;

5.获得省级以上奖励(奖励项目明细另附);

6.C刊、SCIEI发表一篇学术论文(作者单位须是武昌理工学院,且作者序列须为第一或第二作者);

7.当年630日止,获得的创新学分在全校排名位于前1%

8.当年630日止,在校期间创业成功;

9.其他符合学校奖励细则的情形。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时间必须与毕业时间在同一年度。不能按期毕业者,可在第八学期4月底前,申请延期毕业(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十一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当年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2.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对照学位授予细则,审核学士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校学位办;

3.校学位办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名单进行汇总、审核,经学籍科责任人、分管学籍副处长、处长、分管教学校领导签字后,送监察处复查;

4.监察处复核无误并签署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评审通过后由主任签批;

5.校学位办依据签批的名单制证,校办依据签批的名单在学位证书上加盖校章;

6.校学位办将毕业生学位信息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双学位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授予双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在学位申报授予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学位证书等严重违反本条例的情形,经查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确认,撤销其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学生对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复议程序:

1.有异议者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材料;

2.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调查核实,向校学位办提交书面意见;

3.校学位办将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书面意见交监察处复核,监察处将复核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结果由该生所在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转达至学生本人。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79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2017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