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事项/ Information disclosure matters

武昌理工学院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条例(2022)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至23人组成,每届任期4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任1人,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校领导、各学院院长分管教学副院长等。 
学院设学位评审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其他成员原则上从高级职称人员和教学管理干部中遴选,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设在教务处。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六月召开一次会议。闭会期间,如有特殊事项,主任有权作出决定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须经出席成员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修改《武昌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2.审定当年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3.审定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4.听取和审查各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5.审定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6.作出授予或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7.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和有关事项。 
第四条  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1.根据当年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审核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的资格和条件,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并向校学位办报送有关材料;
2.对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特殊问题,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受理本学院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学生的复核申请,并进行复议。复议结果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并转达至学生本人;
4.做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的决定须经出席成员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条  校学位办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
1.拟订当年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2.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准备材料,并做好会议组织和相关工作;
3.负责汇总和审核各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报送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并将审核情况和有关材料整理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4.负责学士学位证书印制与颁发的组织工作;
5.学位授予名单经质量管理处复核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学位主管部门上报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并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学位网)录入,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等资料移交学校档案室。未经质量管理处审核录入学位网或未向档案室移交资料,按《武昌理工学院行政管理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6.做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1.当年本科毕业;
2.符合学校要求当届的思品素质学分、符合学校规定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和外语条件。具体标准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当年确定。
3.在校期间未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已解除。
第八条  破格条件
思品素质学分、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外语条件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本科毕业生,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授予学士学位:
1.毕业当年报考硕士研究生,并获得复试通知书,或被教育部认可的国外大预录取为研究生者
2.考取公务员者、考取事业单位者(有编制);
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获得10项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且以武昌理工学院为专利权人并个人排名第一;
4.在SSCI、CSSCI、SCI、EI、CSCD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者(作者单位须是武昌理工学院,且为第一作者);
5.当年6月30日前专项测评创新素质学分在全校毕业生中排名位于前1%者;
第九条   奖励条件
毕业生未达到以上破格条件,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获得校长奖及其提名奖者;
2.获得由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授予的湖北省优秀共青团员、省优秀团干、省三好学生、省优秀学生干部、省向上向善好青年、大学生自强之星(含提名奖)、省长江学子等荣誉称号者;
以下(3-13)奖励条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当年具体情况确定。
3.根据《武昌理工学院教学成果积分管理办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得C类竞赛一等奖及以上者;
(2)获得B类竞赛二等奖及以上者;
(3)获得A类竞赛三等奖及以上者;
4.积极开展创业,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校期间获得湖北省大学生创新扶持项目资助、武汉市大学生创业项目资助累计达到2万元及以上者;
(2)在大学生“挑战杯”、“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省级二等奖;
(3)在校期间创办的公司已工商注册,有一年不少于20万的流水,并提供审计报告;
5.入选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者;
6.入选三支一扶计划者;
7.入选农村教师特岗计划者;
8.入选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者;
9.入选村官计划者;
10.入选士官直招计划者;
11.参军入伍者;
12.在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从事技术、研发、管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如该企业为跨国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则需在该企业中国区总部工作;
(2)如该企业为国有企业,则需在该企业总部工作;
学生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学校为其开具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证明,学生在试用期(三个月)通过并转正后,毕业当年12月30日前,由学校发放学位证并注册学位信息。
13.在联合国及其下属组织工作。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时间必须与毕业时间在同一年度。不能按期毕业者,可在第八学期4月底前,申请延期毕业(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第十一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当年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2.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对照学位授予细则,审核学士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校学位办;
3.校学位办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名单进行汇总、审核,经学籍科责任人、分管学籍副处长、处长、分管教学校领导签字后,送质管处复查;
4.质管处复核无误并签署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评审通过后由主任签批;
5.校学位办依据签批的名单制证,校办依据签批的名单在学位证书上加盖校章;
6.校学位办将毕业生学位信息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学位网上注册。
第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双学位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授予双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在学位申报授予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学位证书等严重违反本条例的情形,经查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确认,撤销其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  学生对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复议程序:
1.有异议者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材料;
2.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调查核实,向校学位办提交书面意见;
3.校学位办将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书面意见交监察处复核,监察处将复核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结果由该生所在学院学位评审委员会转达至学生本人。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