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事项/ Information disclosure matters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为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根据《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事件涉及的直接责任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和各主管部门向校长办公室(应急办)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第二章  突发事件信息种类和报送主要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一)思想政治事件,由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中涉及到我国国家利益引起的学生集体突发性事件;

(二)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校园内发生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集体性食物中毒及重大动物疫情等严重影响学生及教职工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三)事故灾难、治安事件,主要包括校园建筑物坍塌、火灾、爆炸、危险品污染、恶性交通事故、溺水、被骗等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和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四)学生管理类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学生群殴、大型集体活动中发生的拥挤、踩踏、闹事或各种因素引发的学生非法集会、罢课、游行示威、罢餐、静坐、上访等事件;

(五)自然灾害事件,主要包括暴雨、洪涝、雨雪冰冻等气象灾害,山体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造成的师生人身伤害、停课等突发事件;

(六)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在对微博、微信、网络媒体等互联网信息的检测和分析中掌握的突发事件的线索和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苗头性、趋势性、敏感性信息;

(七)考试类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国家级、省市级考试发生试题泄露、重大组织失误、有组织大规模团体作弊事件;

(八)其他紧急、重要情况。

第四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

(一)可能发生、即将发生、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单位和涉及的相关人员;

(二)突发事件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值;

(三)突发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已采取的初步处置措施、下一步将采取的处置措施、事故控制情况及未来走势预测;

(五)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单位、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三章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责任

第五条 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管理体制,各类事件的主管部门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事件涉及的直接责任单位承担信息首报任务,及时向各类事件的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各类事件主管部门向学校办公室(应急办)报告。事件主要责任单位的第一负责人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领导责任,负责具体组织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

第六条 对不属于突发事件信息范围的,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或属于突发事件信息范围的信息,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主管部门未向(应急办)报告或迟报、瞒报、谎报的,要求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损失或重大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应明确应急信息报告工作主管负责同志和具体负责同志,明确本单位信息报告员报学校办公室(应急办)备案,并及时更新。加强对应急管理知识的学习,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及时、高效、规范。

第四章  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时间、方式及流程

第八条 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和敏感时间、敏感地点和敏感性质的事件,各直接责任单位应立即向其主管部门电话报告,各主管部门经核查、处理,根据需要30分种内向学校办公室(应急办)电话报告,1小时内信息专报以书面形式报告学校办公室(应急办)。对上级领导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电话反馈时间不超过15分钟,要求书面反馈的一般不超过1小时。

第九条 思想政治事件、学生管理类安全事件报学工处(027-81652352),公共卫生事件报后勤服务中心(027-81652918),事故灾难、治安事件报保卫处(027-81652034),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报宣传处(027-81652051),考试类安全事件报教务处(027-81652368),自然灾害事件和其他紧急、重要情况报学校办公室(应急办)(027-81652042)。

第十条 突发事件现场必需指定一名信息报告联络员,专门负责收集、报告信息,及时接听学校办公室(应急办)电话,准确报告现场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突发事件首报要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续报要及时,主要报告处理突发事件采取的工作措施、处置的新进展和可能衍生的新情况等;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前,续报工作实行日报制,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处置结束后进行终报。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工作按统一管理、分口报送的原则,由分管部门形成书面报告报学校办公室(应急办),应急办整理报领导审定后向上级部门报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应急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0一七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