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理工学院收费管理办法
武昌理工财字〔201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保证各项收费行为的合理、合法,防止乱收费现象,根据湖北省有关收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的各类收费,学校的各项收费行为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政策、法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学校收费归口财务处管理。财务处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全校收费的立项、报批、核定、收取、检查、审验等实施管理。
第四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全校的发票、收据管理。由财务处统一到税务部门领购合法的票据。因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在校内流通的内部结算票据也由财务处统一印制。财务处应建立健全票据的领购(或印制)、发放、登记、使用、保管、核销、检查、监督等制度,加强内部控制。
第五条 学校收费的主体为财会人员。所有收费应由财会人员或经财务处授权或同意的人员收取。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有收费行为又无财会人员的单位,在收费时由单位指定人员作为兼职收费员,报财务处审查同意后方能参与收费。
各收费单位应指定两名工作人员为兼职收费员,分别负责开票和收费。兼职收费员的变更必须征得财务处的同意。
第七条 除财会人员和学校指定的兼职收费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与收费行为。
第八条 财会人员和各单位收费员负责本单位的票据管理,包括领用、填开、保管和核销等工作,其他人员不得管理票据。财会人员和各单位收费员应妥善保管空白票据,不得丢失。
第三章 收费程序
第九条 全校收费实行项目申报批准管理制度。职业培训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其他校内拟收费的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送财务处审核,报学校或湖北省物价局备案。申请内容必须载明:拟收费项目、对象、标准、依据和成本核算的论证情况。由学校审批的项目,经批准后,财务处下达批准通知。需要上报湖北省物价局备案的项目,由学校财务处办理备案手续后,通知收费单位。
第十条 没有经过湖北省物价局和学校批准的收费项目,任何单位不得收取。
第十一条 收费的项目名称、标准、对象和范围需要变更以及收费终止时,收费单位必须及时申请办理变更申请或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学校收费实行校内年度审验制度。年度终了,财务处应对各收费单位的收费项目、标准、票据使用、核销和收支等情况进行检查、审验。各收费单位应配合财务处的检查和审验工作。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全校收费必须按规定开具收费票据,收费单位所需票据由单位收费员统一到财务处领取,不得自制或自购。
第十四条 各单位的票据使用完毕后,须当天到财务处核销,结清后再领新票据。年度终了,无论票据是否用完,都应送财务处审核结算。
第十五条 校内单位间的互相收费,应采取内部转账方式,不得支付现金。
第十六条 各部门的各项收费收入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上缴财务处。对零星收入,账面余额不足 5000元的,经财务处同意,可实行定期上缴,但达到 5000元的,应及时上缴。
第十七条 所有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在财务处列收列支。因特殊原因需要在收费单位自收自支的,应报财务处和学校审批。
第十八条 校内各收费单位和收费员必须贯彻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按学校确定的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收费。
第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收费检查监督制度。财务处、审计及监察部门,应将收费监督纳入日常工作,每季度末对各类收费收入、支出的管理、上缴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各收费单位应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表、凭证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学校收费实行民主监督制度。学校教职员工可向学校举报未经批准擅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现象,学校对举报乱收费的群众予以保护。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一条校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乱收费行为:
1、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的;
2、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调整收费标准的;
3、不使用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票据,或者擅自印制、代开收费票据,或者超范围使用收费票据的;
4、非收费员私自收费的其他违法收费行为;
对有以上乱收费行为之一者,学校将责令立即停止收费行为,并将所收款项退还原缴费者或学校予以没收,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单位和个人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收费员(专职和兼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法违规行为:
1、收费时不开收据的;
2、收费后不按规定入账或者不上缴财务处的;
3、将收费收入私自或在单位领导人授意下公款私存的。
对于收费员有以上行为之一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单位和个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贪污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收费单位将所收款项自行列支的,按学校规定应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收费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财会人员和各单位收费员因票据保管不善,造成空白票据遗失的,应予以赔偿;因票据遗失导致学校重大经济损失的,学校将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原《武昌理工学院收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201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