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理工学院就业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就业管理工作,提高我校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工作质量,本着适应市场,服务学生的原则,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就业方针、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就业工作在学校党政领导下,本着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兼顾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诸方利益,按照学校统筹管理、职能部门和学院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来进行。
第三条 大学生是国家培养的专门人才,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为国家服务的责任和义务;有接受就业指导、了解就业政策、自主择业的权利。毕业生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以“市场为导向、政府宏观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和岗位。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教育部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制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对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宏观领导和调控。
2、将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部署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3、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就业观和创业观。
第五条 校就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
1、按照学校就业工作总体思路和要求,制定学校就业工作实施办法、提出相关措施并组织落实。
2、负责毕业生资格审查,汇总、上报毕业生生源;负责就业协议的审核,编制、上报毕业生就业计划。
3、负责对外就业宣传,收集和发布就业信息,举办校内招聘活动,组织毕业生参加双向选择活动并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管理和维护毕业生就业网站。
4、负责毕业生派遣以及改派、缓派等遗留问题的处理。
5、负责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组织开设就业指导课。
6、负责指导、考核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7、定期向校领导、各院系、有关单位和毕业生通报毕业生签约情况,营造全员关注就业、全员参与和支持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8、开展与大学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总结、评估、评优,并指导实施全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等项工作。
9、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开辟就业市场,促进校企、校地合作,提升毕业生就业质量。
第六条 学院在学生就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根据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相关政策,制定本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
2、负责本学院毕业生的生源汇总、毕业资格审查和电子数据资料上报工作;负责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登记工作及毕业生就业计划核对工作。
3、负责组织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材料;负责本学院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就业协议签定工作。
4、负责本院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组织、指导本学院毕业生参加招聘活动;抓好需求信息的落实与反馈工作,提高招聘活动及就业信息的有效利用。
5、做好本院毕业生的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帮助毕业生建立科学合理的就业观念,促进毕业生认清形势,明确政策,积极就业。
6、结合学科特点,建立就业见习基地,积极开拓和培育本院毕业生就业市场,不断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7、负责本学院毕业生档案整理、毕业鉴定和文明离校工作,并及时做好就业总结。
8、开展毕业生就业跟踪调研活动,为学校、学院教育教学改革提供建设性意见。
第七条 毕业生的主要职责:
1、认真填写《武昌理工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客观、真实地向用人单位反映自己的情况,了解用人单位使用意图并表明自己的就业意愿。
2、认真学习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学校以及相关省市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积极就业。
3、通过校内外各种渠道主动获取就业信息,并接受学校、学院开展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
4、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按要求签定就业协议书并认真履行协议。
5、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做到文明离校。
6、毕业派遣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办理改派或其他相关手续。
第八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在学生就业工作中履行如下职责:
(一)党办、校办负责做好学生就业有关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毕业生离校工作部门协调会议、组织毕业典礼,协调学位授予仪式;
(二)教务处负责毕业生在校学习成绩表的登记、审核、盖章以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审核与发放工作;
(三)学校学位委员会负责安排学位评定会议。
(四)保卫处负责毕业生安全教育、校内安全保卫;
(五)学工处负责毕业生公寓的教育、管理、物品交接、火车票预定、行李托运和文明离校相关工作,负责毕业典礼、学位授予仪式的会场和主席台准备;
(六)组织部和校团委负责毕业班党、团员的思想教育以及党团材料归档和组织关系转移工作;
(七)宣传部负责毕业典礼、学位授予仪式的会场会标、宣传横幅,毕业生离校送别横幅以及就业工作宣传报道工作;
(八)监察部对就业工作实施监督;
(九)财务处做好毕业生离校前有关财务工作;
(十)图书馆做好毕业生离校前借阅书籍归还工作;
(十一)校医院做好毕业生体检及体检表转递等工作;
(十二)其它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应积极协助做好学生就业工作。
第三章 就业指导与思想教育
第九条 就业指导是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学生在大学期间进行大学生学业规划、职业生涯规划,培养和锻炼自己的各种能力,增强其职业竞争力,帮助学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掌握正确的择业方法与技巧,促进大学生顺利就业、成功创业的有效手段。
第十条 就业指导的内容主要包括:大学生学业规划、职业生涯规划,就业形势与政策,就业心理调适,就业工作程序,择业方法与技巧,思想教育。可以采用授课、报告、讲座、个体咨询、导师制等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就业指导课列为必选课,计2个学分。对大学生进行全程化、专业化就业指导。
第十二条 就业指导必须与思想教育相结合。在整个就业工作进程中,加强就业、创业、毕业教育、诚信教育、忠诚教育、执行力培养、法制和校规校纪教育。帮助学生确立正确的择业目标,增强学生到基层、到艰苦地方就业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增强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鼓励学生自主择业、灵活就业。
第十三条 加强对毕业生特殊群体的教育,进行个性化指导,引导他们树立信心,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促进其就业。
第四章 就业信息与双向选择
第十四条 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的基础,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和学院通过各种渠道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广泛收集就业需求信息。
第十五条 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和学院通过就业信息网、就业中心微信、QQ群、就业信息收集短信息发布系统,及时、有效、公开向毕业生发布需求信息。
第十六条 学校、学院应对收集的需求信息加以鉴别,以保护毕业生利益。各学院亦应对收集的需求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最后汇总报就业指导中心,作为学校进行就业总结、教学改革、专业结构调整的基础资料。
第十七条 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活动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时间安排以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为原则。对优秀毕业生,要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把优秀毕业生输送到国家建设的重要岗位上。
第五章 就业推荐与就业程序
第十八条 就业推荐表是毕业生求职的重要材料。毕业生及学院应如实填写有关栏目,经学校审核后作为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正式凭证。就业工作人员在推荐毕业生过程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平等、公开和择优的原则。
第十九条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的文书和学校上报就业方案的依据,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协议书一式四份,毕业生、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学校各持一份。就业协议书一经签署,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协议。
第二十条 毕业生就业应经过如下程序:
1、毕业生生源资格审查与上报。
2、毕业生持学校签发的《武昌理工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等材料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或通过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双向选择。
3、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定《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报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盖章。
4、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加盖院系章后,交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盖章,列入就业方案。
5、学校将毕业生就业计划上报湖北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经审核批准后,由省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签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学校代发。
6、毕业生持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就业。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好就业推荐表和协议书。若有遗失、损坏,联系校就业指导中心依据相关规定补领或换领。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签订就业协议后未履行协议,属于违约行为。违约方按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毕业生因个人违约而要求解除协议换发就业协议书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毕业鉴定与毕业生档案
第二十三条 毕业鉴定是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能等方面的全面总结和评价,由学院具体负责毕业生的毕业鉴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 毕业鉴定于毕业答辩后进行,经过个人自我总结、班组评议及鉴定、学院评议及鉴定、学校审定签署意见等程序,归入毕业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档案是反映学生个人经历、学历、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能力素质等情况的文字材料,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的参考依据和重要凭证。毕业生档案应包括的内容以及档案的归档、查阅、管理、转递等按《武昌理工学院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毕业派遣与遗留问题
第二十六条 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由学校编制就业方案,报上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并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办完离校手续后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其户口、档案随之转入用人单位人事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其档案转入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户口转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办理户档托管。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派遣之后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改派的,按《武昌理工学院毕业生签约、违约和改派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九条 就业工作考核与奖励执行《武昌理工学院就业工作考核办法》、《武昌理工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奖励办法》。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武昌理工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由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