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理工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2019年10月28日修订)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简称“41号令”,下同)、《湖北省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手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在省教育厅规定时间内对报到入学的新生进行电子注册;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可以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患有疾病或其他原因而不能按期报到的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在次年新生开学时,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在退役当年或者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按省级物价管理部门备案的学费标准收费。学费按年度在开学报到时一次性收取。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包括留级)的,按延长学年收费。
第七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在籍学生须按规定时间缴纳学费,并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学校各类教学活动。教务处将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学籍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下同)上进行学年电子注册。
第二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八条 除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国家有相关规定的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学生外,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可以申请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须在办理复学手续时办理转专业手续。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可调整学生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九条 在校期间,学生申请转专业原则上不超过2次,受理时间分别为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9月30日前以及大学二年级第一学期开学前,其他时间原则上不受理。
第十条 学生在转专业时须遵循以下规定:
本科:
(一)除转入专业为文理兼收专业外,文科类专业不能转理工科类专业;
(二)艺术类专业和非艺术类专业不能互转;
(三)艺术类专业之间转专业规定见下表: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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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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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动画、工艺美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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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互转,但不能转入其他艺术类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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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学、舞蹈学、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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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互转,但不能转入其他艺术类专业(表演可转入播音与主持艺术,但需经过专业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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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影视摄影与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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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音与主持艺术和广播电视编导可互转;广播电视编导和影视摄影与制作可互转;播音与主持艺术和影视摄影与制作不能互转。以上三个专业不能转入其他艺术类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可转入表演,但需经过专业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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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
(一)艺术类专业学生不能转入非艺术类专业;
(二)艺术联考成绩合格的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可以转入艺术类专业。
第十一条 转专业手续办理流程
(一)新生转专业,填写《武昌理工学院新生转专业审批表》,经招生办公室、转出学院、转入学院审查后,交给教务处学籍科备案,凭学籍科开具的证明到转入学院报到。教务处学籍科在教务综合管理系统中调整学生转专业信息。
(二)老生转专业,填写《武昌理工学院在校生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学院、转入学院、教务处、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批后,交给教务处学籍科备案,凭学籍科开具的证明到转入学院报到。教务处学籍科对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课程学分进行认定,将认定后的学分计入该生转入专业对应课程。
(三)每年10月,教务处将转专业学生名单汇总并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并在学信网上进行学籍异动调整。
第十二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根据教育部41号令和湖北省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均在武汉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不予转学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出本校,办理程序如下:
(一)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
(二)学院意见;
(三)招生办公室意见;
(四)教务处审查并网上公示;
(五)分管校领导审核;
(六)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办公会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
(七)校长签批;
(八)教务处学籍科将转出学生情况在教育部学信网备案;
(九)学生档案由学校档案室寄至学生转入学校。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入本校,办理程序如下:
(一)学生提出申请;
(二)招生办公室审查学生学籍;
(三)学工处调查学生在原学校表现;
(四)学生在指定医院体检;
(五)教务处网上公示;
(六)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办公会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
(七)校长审批并签署接收函;
(八)教务处学籍科对学生成绩进行认定并将转入学生情况在教育部学信网备案;
(九)学生档案由转出学校寄至学校档案室。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转学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武昌理工学院转学申请表》;
(二)学生当年招生考试录取名册;
(三)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
(四)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
(五)转学学生信息公示证明材料;
(六)患病、特殊困难的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或相应证明材料;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必须在每学期结束前2个月提出申请,在学期结束前1个月完成校内转学手续。
第十七条 省内转学的,经转出、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拟转入学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备案后,商拟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
第三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为4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8年(含休学、保留学籍和留级)内完成学业。
专科专业基本学制为3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6年(含休学、保留学籍和留级)内完成学业。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的;
(二)在校期间创业但无法同时兼顾学习的;
(三)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休学原则上以一年为时间单位,累计不超过2次。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的时间为每年3月或9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且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二十二条 申请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一)学生本人填写《武昌理工学院休学/保留学籍审批表》;
(二)学院党总支常务副书记、分管教学副院长、院长审核;
(三)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审核;
(四)教务处负责人审核;
(五)分管学生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六)校长审批(仅审批休学)。
第二十三条 复学有关规定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学生于每年3月、9月持有关证明材料,根据休学不同情形分别办理复学审批手续:
1.入伍退役当年,学生填写《武昌理工学院复学审批表》,经学院审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后,方可复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在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已符合复学身体条件后,由本人填写《武昌理工学院复学审批表》,经学院审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后,方可复学。
3.入伍退役后第二年的学生,或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经过学生工作处对其政治、品德、心理、身体全面审查合格后,由本人填写《武昌理工学院复学审批表》,经学院审查,教务处审核后,方可复学。
(二)学生复学后,依其休学时间编入同专业(如无相同专业,则编入相近专业)下一或下二年级学习。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构成开除学籍条件的,取消其复学资格并取消学籍。
第四章 学业预警
第二十四条 学业预警的对象为全校全日制学生。本科生一学期累计未获得9个及以上必修学分,专科生一学期累计未获得10个及以上必修学分都须预警。
第二十五条 学业预警的程序:
1.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各学院教学秘书利用教务综合管理系统导出学生成绩,根据学生专业、年级及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确定达到学业预警标准的学生名单。
2.第二周,各学院组织人员复核学业预警名单。
3.第三周,各学院将学业预警学生名单汇总表报教务处核查。
4.第四周,教务处下达最终《学业预警名单》。
5.第五周各学院根据《学业预警名单》进行学业预警:填写并向学生发放《武昌理工学院学生学业预警通知单》,各学院在向被预警学生提出书面预警时,应安排专人与学生面谈并做好谈话记录,并将谈话记录材料与预警通知书存根联交教务处学籍科存档保存。
第五章 留级、退学与开除学籍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留级:
2017级学生留级标准按课程门数进行统计,2018级及以后学生留级标准按学分统计。
1.2017级本科生第4学年开学前,7门及以上必修课程成绩不合格;
2.2018级及以后本科生必修课程成绩不合格累计18学分者。
专科生必修课程成绩不合格累计20学分者。
统计以上课程门数时,跨学期开设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
第二十七条 留级办理程序
(一)每年8月1日前,学院根据第二十四条规定列出留级学生名单;
(二)每年8月10日前,教务处审查留级学生名单以及是否有遗漏情况;
(三)每年8月20日前,监察处复核并提交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核;
(四)每年8月25日前,校长审定留级学生名单,学校下发文件;
(五)每年8月31日前,教务处依据学校文件出具留级决定送达回证,经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学生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无法联系的,在学校教务处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六)学生对留级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留级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八)学院根据留级文件和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将留级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并将其编入的班级信息上报教务处;
(九)教务处根据学院编班信息,在教务综合管理系统中进行学籍异动。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2017级学生退学标准按课程门数进行统计,2018级及以后学生退学标准按学分统计。
1.2017级本科生第4学年开学前,18门及以上必修课程成绩不合格;
2.2018级及以后本科生必修课程成绩不合格累计36学分及以上者。
专科生必修课程成绩不合格累计40学分及以上者。
统计以上课程门数时,跨学期开设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开学后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应留级而拒不留级的;
(八)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的;
(九)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退学审批程序
(一)学院根据第二十四条规定列出退学学生名单;
(二)教务处或学生工作处审查退学学生名单以及是否有遗漏的情况;
(三)监察处复核并提交分管教学工作或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核;
(四)在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退学学生名单,学校下发文件;
(五)教务处或学生工作处依据学校文件出具退学决定送达回证,经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学生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无法联系的,在学校教务处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六)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八)教务处依据学校文件和学生申诉复查结论注销退学学生学籍,报教育厅备案,发给其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九)退学手续必须在当年办理,逾期不再补办。
第三十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须按下列程序办理退学手续:
(一)学生本人填写《武昌理工学院退学审批表》;
(二)学院党总支常务副书记、分管教学副院长、院长审核签字;
(三)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教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签字;
(六)校长审定签字。
第三十一条 开除学籍规定详见《武昌理工学院学生违纪违规处理办法》、《武昌理工学院学生测评违规处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开除学籍办理程序
(一)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出具开除学籍学生名单;
(二)在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学生名单,学校下发文件;
(三)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依据学校文件出具开除学籍决定送达回证,经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学生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无法联系的,在学校学生工作处或教务处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四)学生对开除学籍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开除学籍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六)教务处依据学校文件和学生申诉复查结论注销开除学籍的学生学籍,报教育厅备案,发给其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 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学校发文后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四条 本科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6类学分(包括最低通识必修学分、最低通识选修学分、最低专业必修学分、最低专业选修学分、最低创新创业必修学分、最低创新创业选修学分),同时毕业实习、毕业综合训练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专科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本科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具体见《武昌理工学院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条例》),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 转专业或复学学生按转入专业或复学后所学专业毕业标准审核毕业资格。
第三十六条 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学生,可在第六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查、教务处复查,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核后,可进入毕业资格审查环节。
申请提前毕业的条件包括:
(一)在读大学三年级本科生;
(二)品行端正,未受过任何处分;
(三)提交申请时,获得的总学分(不含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达到本专业毕业标准的95%。
第三十七条 在基本学制内尚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本科生,可在第八学期4月底前申请延期毕业(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经学院审查、教务处复查、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核后,教务处根据学院将其编入下一年级的班级信息,在教务综合管理系统中进行学籍异动,并在教育部学信网进行调整。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基本学制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
学生结业后,经本人申请,可发给结业证书。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结业学生可以申请继续修满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和补作毕业实习、毕业综合训练,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后,可申请颁发毕业证书(已发结业证书须返还);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在基本学制的毕业当年,可申请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学信网上学生个人信息、招生层次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一条 毕业证书办理程序
(一)每年5月25日前,各学院将初审后的毕业生名单经学院教学秘书、教学副院长、院长签字后,报送教务处;
(二)每年6月5日前,教务处对各学院上报的毕业生名单进行汇总、审核,经学籍科责任人、教务处负责人、分管教学校领导签字后,送监察处复查;
(三)每年6月10日前,监察处复查无误并签署意见,报校长签批;
(四)教务处依据签批的名单,将已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证书交于校长办公室加盖校章、校长签字章及学校钢印;
(五)每年7月,教务处将毕业生学历信息在教育部学信网上注册。
(六)毕业生离校前一天,教务处将已获得毕业(学位)资格的学生证书移交各学院。各学院在规定时间内发放毕业(学位)证书,由毕业生本人签收,不得代领。
(七)未按期毕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通过毕业(学位)审查后(学位证只能在基本学制的毕业当年授予),每年4月、8月、10月、12月最后一周工作日,由教务处向档案室提供校长签批的可发证名单并领取相应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位证书办理程序参见《武昌理工学院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四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证明书办理程序
(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二)教务处审查;
(三)校办审查;
(四)分管校领导审核;
(五)校长审批;
(六)教务处依据审批的名单出具证明书,校长办公室依据审批的名单加盖校章。
(七)教务处按规定将毕业生证明书信息在教育部学信网上注册。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9年10月28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现规定不一致的,以现规定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