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理工学院学生奖励条例
武昌理工学字〔2017〕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项评选严格按规范程序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奖项主要有如下几种:
1、校长奖
2、创业奖
3、创新奖
4、优秀班集体
5、优秀学生社团
6、优秀学生
7、优秀学生干部
8、优秀毕业生
第四条 受表彰学年,学生因违纪违规受到学校处分的、有不及格科目的,取消参评资格。
第五条 优秀毕业生在毕业典礼时表彰,其他各项评奖在开学典礼时表彰。
第六条 获得学校奖励的学生或集体、团体,在推荐国家和湖北省各类评优表彰时具有优先资格。
第二章 细则
第一节 校长奖
第七条 “校长奖”是学校设置的最高荣誉,奖励在校期间取得特别突出的成绩或有特别突出事迹的学生及团队。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校长奖”:
1、在创新、创业、创作等方面取得特别突出成绩的个人或团队;
2、取得标志性成果或在国际国内重大赛事中取得特别优异成绩,为学校赢得荣誉的个人或团队;
3、事迹突出、影响较大的自强不息典型、道德模范典型、见义勇为典型、学生干部典型等;
4、为学校、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个人或团队。
第九条 “校长奖”的评选程序是:
(一)申请人填写《武昌理工学院“校长奖”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二)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监察处及学生所在学院共同审核后,由学生工作处汇总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审定;
(三)公示1周后,报校长批准;
(四)学校行文公布并表彰。
第十条 获得“校长奖”的,颁发荣誉证书,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0元。
第十一条 “校长奖”每年评选一次,严格按条件评选,宁缺勿滥。
第二节 创业奖
第十二条 学校对创业成绩突出、创业学分全校排名前5名的学生授予“创业之星”称号,参评学生创办的企业必须证照齐全、有效运营一年以上。
第十三条 创业奖的评选程序是:
1、学生个人申请并提供材料;
2、学院初审;
3、学工处复审,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4、公示1周后,报校长审批;
5、学校行文公布并表彰。
第十四条 学校对“创业之星”颁发荣誉证书,给予2000元奖励。
第十五条 创业奖每年在大四学生中评选一次,创业学分统计截止时间为当年6月1日。
第三节 创新奖
第十六条 学校对创新能力突出、创新学分全校排名前5名的学生授予“创新之星”称号。
第十七条 创新奖的评选程序是:
1、学工处根据创新学分统计,在全校范围内由高到低确定参评候选人;
2、学院对参评候选人进行综合审查;
3、学工处复审,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4、公示1周后,报校长审批;
5、学校行文公布并表彰。
第十八条 学校对“创新之星”颁发荣誉证书,给予2000元奖励。
第十九条 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创新学分统计时间为前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
第四节 优秀班集体
第二十条 学校在大二、大三及毕业班级中评选“优秀班集体”。“优秀班集体”分为校级“优秀班集体”和院级“优秀班集体”。
第二十一条 当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参评优秀班集体资格:
1、班级中有学生受到退学处理(不含因病退学、因出国退学)、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开除学籍处分的;
2、班级卫生责任区不达标的;
3、班级发生打架斗殴、聚众闹事、严重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和不稳定事件的。
第二十二条 评选程序
1、学生工作处根据教务处提供的基础数据按照艺术、文科、理工科三大类别分年级、分层次(本、专科)计算班级生均累计学分排序;
2、学生工作处和学院对所有班级进行资格审查,排除不符合评选条件的班级;
3、对符合条件的在同类别、同年级、同层次(本、专科)排名在前5%的确定为校级优秀班集体,对前6%-10%的班级确定为院级优秀班集体;
4、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5、公示1周后,报校长审批;
6、学校行文公布并表彰。
第二十三条 班级生均累计学分计算办法
S:班级生均累计学分,即大二为前两个学年度生均累计学分,大三为前三个学年度生均累计学分
K:班级学生人数
Zi:本班第i名学生的专业学分
Ti:本班第i名学生的通识学分
Ci:本班第i名学生的创新创业学分
a=本学年度规定专业总学分/本学年度规定总学分
b=本学年度规定通识总学分/本学年度规定总学分
第二十四条 奖励比例及标准
1、按照同类别、同年级、同层次(本、专科)排名在前5%的班级确定为校级优秀班集体,各奖励班费4000元。
2、按照同类别、同年级、同层次(本、专科)排名在前6%-10%的班级确定为院级优秀班集体,各奖励班费2000元。
第五节 优秀学生社团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工作富有成效、活动富有特色、管理规范的学生社团授予“优秀学生社团”称号。优秀学生社团评选办法见《武昌理工学院学生社团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六节 优秀学生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成绩优异、表现优秀的高素质学生授予“优秀学生”称号。
第二十七条 未解除处分的学生不能参评。体质测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不能参评。
第二十八条 “优秀学生”分为“优秀学生标兵”、校级“优秀学生”和院级“优秀学生”三个层次。
第二十九条 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优秀学生标兵
1、“优秀学生标兵”占在校学生0.15%的比例。
2、“优秀学生标兵”评选程序:
①根据总学分排序,按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人数的1%产生候选人,同年级同专业学生不够产生一名的将总学分排名第一的列入候选人;
②学院召开院务委员会成员、各系(部)主任、全体素质导师组成的会议,由各学院党总支常务副书记逐一介绍候选人基本情况;
③全体参会人员投票;
④根据得票排序和评选指标确定“优秀学生标兵”人选。
3、“优秀学生标兵”享受学校一等奖学金5000元/人。
(二)校级“优秀学生”
1、校级“优秀学生”占学生2%的比例。
2、根据总学分排序,根据名额按学院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本学年度学分高低排序产生。
3、校级“优秀学生”享受学校二等奖学金1000元/人。
(三)院级“优秀学生”
1、院级“优秀学生”占学生5%的比例。
2、院级“优秀学生”直接依据总学分确定,根据名额按学院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本学年度学分高低排序产生。
第三十条 评选程序
1、教务处向各学院提供各专业、各年级学生总学分并按高低排序;
2、各学院根据分配名额和评选条件审查,并按年级、专业提出获奖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3、学生工作处审查,报监察处复核;
4、监察处复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5、公示一周后,报校长签批;
6、学校行文公布并表彰。
第七节 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奉献精神,工作能力强,开拓创新,业绩突出”的学生干部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优秀学生干部”分为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和院、部级“优秀学生干部”两个层次。体质测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不能参评。
第三十二条 参评学生干部的范围
(一)校级各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
(二)在院团委、学生会等任职的学生干部;
(三)班级团支部、班委会成员;
(四)寝室长。
第三十三条 评选程序
(一)由学工处按学生干部数量15%的比例将指标下达各学院和各校级学生组织,各学院将指标同比例下达各院级学生组织和各班级及寝室长。
(二)班级干部由班级学生投票产生,寝室长由班干部投票产生,院级各学生组织和校级各学生组织由组织内部投票产生,社团干部由校社联或各学院社团部干部投票产生。根据投票多少排序,排名前2%当选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排名3%-10%的当选院、部级“优秀学生干部”。
(三)学生工作处审查,并提交监察处复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公示一周后,报校长签批;
(五)学校行文公布并表彰。
第三十四条 奖励
(一)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奖励奖学金2000元/人,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二)院、部级“优秀学生干部”,由学院和各主管单位颁发荣誉证书。
第八节 优秀毕业生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学业成功、就业成功的优秀应届普通本、专科毕业生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优秀毕业生”分为校级“优秀毕业生”和院级“优秀毕业生”两个层次。体质测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不能参评。
第三十六条 评选条件
(一)“优秀毕业生”直接依据四年(建筑学专业五年,专科三年)特长、创新、创业学分乘以3倍后的总学分确定,按学院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总学分高低排序,根据学校分配名额排序产生。
1、排名前10%的,授予校级“优秀毕业生”称号;
2、排名前11—30%的,授予院级“优秀毕业生”称号;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获得学士学位,但未进入按总学分高低排序前10%的,可直接评定为校级“优秀毕业生”,不占评选名额:
1、考取硕士研究生(以入学通知书为准)、被录用为公务员、参加“三支一扶”、 “村官”(以签定协议为准)、入伍等;
2、达到提前毕业条件,学校准予提前毕业的;
3、曾获得过 “创业之星”、“特长之星”、“创新之星”的;
4、曾获得过“优秀学生标兵”的;
5、曾获得过校级“优秀班集体”的团支书、班长;
6、曾获得过“优秀社团”的负责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当选“优秀毕业生”:
1、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
2、其他不宜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
第三十七条 评选程序
(一)教务处向各学院提供各专业毕业生学分并按高低排序;
(二)各学院审核后提出“优秀毕业生”建议名单,报学生工作处汇总;
(三)学生工作处提交监察处复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公示(不少于3天)后,报校长签批;
(五)学校行文公布并表彰。
第三十八条 奖励
(一)学校对校级“优秀毕业生”颁发证书和纪念品。
(二)学院对院级“优秀毕业生”颁发证书。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申报者必须如实提供材料,弄虚作假被发现并查实,依据《武昌理工学院学生违纪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学校发文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获奖证书或奖金。
第四十条 获奖学生在获奖后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校发文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017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