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理工学院学生测评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昌理工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参加的校内外各种测评。本办法所指测评包括学校组织的理论课程测评、实践课程测评、专门项目测评,由国家行政部门或其它高等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
第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条规定的,除中止该项测评外,该项测评成绩计零分。
第五条 学生以违反本办法获得的测评结果并由此取得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资格资质证书等,由学校或教育考核机构发文并在校园网上公示证书无效,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注销。
第六条 考生扰乱测评秩序,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测评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携(夹)带规定以外的物品(不含通讯设备)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测评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测评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在考场或者禁止的范围内实施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情节轻微的;
4.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物品的;
5.测评结束时不按时交卷或不按规定交卷的;
6.在测评中未按指定座位就坐的;
7.在测评中,成果重复申报的;
8.其他违反测评规则的较轻违纪行为。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理论课程随堂测验时违规使用手机、违规翻阅参考资料、抄袭他人试卷的;
2.理论课程平时测评中,作业雷同率达到40%的;
3.未按学校有关规定参加测评,经监考人员劝告,仍不服从管理的;
4.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
5.未经测评工作人员同意在测评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在测评现场或考场附近吸烟、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不改的;
7.未到规定交卷时间而强行交卷离开考场的;
8.测评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手势的;
9.其他妨碍测评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行为,情节较轻的;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未带规定的证件参加测评,拒不回答测评组织人员查问,且拒不离开考场的;
2.测评时被发现未将手机等通讯设备放在指定位置的;
3.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与测评相关资料带出考场的;
4.携带与测评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存储有与测评内容相关信息的电子设备参加测评的;
5.将与测评内容相关资料涂写于课桌、墙面、身体或其他物品上的;
6.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7.有意将自己试卷或者与测评内容相关的资料供他人抄袭的;
8.传、接与测评相关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草稿纸的;
9.在测评中互相报对答案或传、接答案的;
10.借故暂离考场得到答案或用其他手段作弊的;
11.理论课程平时测评中,作业雷同率达到50%的;
12.毕业设计(设计、创作、展示、展演、展播等)雷同率达40%的;
13.作业测评、毕业设计(论文)、实验测评中数据弄虚作假的。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在测评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接收、发送与测评内容相关资料的;
2.利用存储有与测评内容相关信息的电子设备舞弊的;
3.销毁试卷、答卷或测评材料的;
4.扰乱考点、考场等测评工作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
5.纠缠、威胁、诬陷测评工作人员,妨碍测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6.在测评时,提供虚假的原始证明材料的;在思想品德测评中,班级测评小组成员虚假记录班级学生思想品德基本修为表现的;
7.在博览群书测评时,登录其他人员博览群书测评账号的;
8.理论课程平时测评中,作业雷同率达到60%的;
9.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展示、展演、展播等)雷同率达50%的;
10.在理论课程测评中抄袭他人作业的,在实践课程测评中抄袭、剽窃他人实验实训报告、实习作业、实习报告、实习总结的,在专项测评中抄袭他人心得体会、生涯规划书、社会实践报告的;
11.曾因违反本办法受过记过处分,再次违反本办法尚未达到留校察看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已构成考试作弊,不服从处理,威胁、侮辱、诽谤、殴打测评人员及测评现场工作人员,情节较重,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2.集体作弊的组织者;
3.在测评前或测评过程中,窃取试卷或试卷答案的;
4.贿赂或胁迫他人为其泄题、更改原始测评记录或成绩的;
5.找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测评或替他人参加测评的;
6.违反本办法受留校察看处分后,在留校察看期,又违反本办法的。
第三章 测评违规处理的程序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条所列行为,由履行测评职责的两名工作人员共同进行事实调查,取得证据。
第十三条 履行测评职责的两名工作人员共同填写《考试违纪作弊情况报告单》并签字后,交违纪学生签字确认。违纪学生拒绝签字的,履行测评职责的工作人员作好记录,不影响违纪行为的认定和查处。学生违规违纪行为认定有争议的,由主考或巡考人员当场裁定。
第十四条 学院将《考试违纪作弊情况报告单》提交教务处,由教务处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校学生测评违纪违规处理领导小组研究处理意见。违纪处分决定原则上须在违纪行为发生后2天内作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武昌理工学院学生测评违规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