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理工学院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武昌理工科字〔2016〕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管理,调动教职工从事科研积极性,促进科研事业健康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及相关部门有关科研规定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主要指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合作项目经费及校级科研项目经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经费来源于中央或地方财政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横向合作项目经费是指教职工所取得的来源于企业、个人、基金会等非财政性质科研项目经费,包括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与科技开发等取得的收入;校级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由我校组织立项从事成功素质教育与学科专业研究方面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包括三类:(1)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2)横向合作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3)校级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
第四条 凡以武昌理工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挪用。
第二章 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五条 管理职责
1.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应当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安全和高效原则。
2.科研处负责组织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申报、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进行研究成果中期检查及验收结项并进行日常管理,负责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转化和应用工作。
3.科研处负责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并会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配合审批预算调整,监督合同书(任务书)执行及经费使用,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结题结账。
4.财务处负责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合同书(任务书)约定的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并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
5.审监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对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6.各学院、处、室、馆、所及其科研机构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7.科研项目负责人(或主持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和调整科研项目预算和进行决算。按照预算批复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经费开支范围
纵向科研经费开支是指该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纵向科研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3.会议费和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而发生的会议、交通、住宿等费用。
4.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及其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设备属于学校资产,按照国家及学校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自然科学类基金还涉及到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方面,则按照相应类别基金管理办法管理。
5.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学校劳务酬金发放相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成员以及履行项目管理职务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
6.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全职或兼职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领取劳务费人员须与课题组签订聘用合同。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7.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不得支出论文发表版面费。除后期资助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外,其他类别项目的最终成果出版费也不得在印刷出版费中列支。
8.其他支出: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一般包括办公用品费、通讯费、互联网服务费等支出,应均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为项目研究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和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项目下达单位对间接经费比例有明确规定的,按项目下达单位规定执行;项目下达单位没有明确规定的,间接经费核定比例为:自然科学类,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人文社科类,5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第七条 预算管理
1.所有纵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处、财务处指导下,根据相关主管部门规定以及各项纵向项目研究要求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报科研处、财务处审核后执行。严禁编制虚假预算套取科研经费。
2.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须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资金,考虑到科学研究的探索性和不确定性,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研究程序、预期目标等发生变化,确需调整预算,在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内,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研处、财务处同意进行调整。
第八条 经费到账和账号专项管理
1.所有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须进入学校财务处指定账户。
2.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到款后一周内,由财务处根据科研处提供的立项批准书或项目计划书,建立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编号账户,实行经费账号专项管理。
3.纵向科研项目批准单位对项目管理费如有规定,按批准单位规定执行。如批准单位没有明确规定,按经费总额5%提取管理费。为了支持全校教职工大力开展纵向科研活动,学校暂不收取此项费用。
第九条 支出管理
1.科研经费支出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项目负责人应提供合法票据和决算清单等有效凭证报销,杜绝虚假票据;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以零现金方式支付。
2.科研过程中采购的仪器设备,必须报资产处登记备案,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教师如果调离我校的,由学校收回。
3.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工作任务确定。参与项目研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兼职研究人员、兼职科研财务助理由项目负责人与其签订科研劳务协议,约定劳务费标准;项目聘用的专职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含专职科研财务助理)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4.科研项目评审、中期检查、结题的专家评审、咨询费发放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项目负责人决定。
5.对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金额予以报销。数据采集费报销时需提供数据采集或问卷调查情况说明,包括时间、地点、规模、参加人数、调查或采集内容等。数据采集费中有关劳务支出只能发放给被试人员,并提供被试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签收清单。若涉及科研伦理性原则及隐私保密等事项,须经科研处批准后方可支出。
6.涉及项目经费外拨的,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预算书中已明确约定的合作单位及金额划拨科研经费,不得以现金方式进行经费外拨,不得随意变更合作单位,不得多拨、少拨或不拨,拨出经费中已提取的间接费用、管理费应予以退还。
7.科研经费中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自理。
8.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目支出,不得列支国家和项目经费下达部门禁止列支的支出。科研人员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不得擅自调整外拨经费,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经费,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不得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不得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第十条 决算与结余经费管理
1.纵向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项目的要求和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报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的准备工作。经费决算必须如实反映已支出经费情况,确保决算报表真实、完整。
2.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项目任务目标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需在2个月之内办理结余经费结账手续。结余经费的使用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项目负责人继续使用。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需要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重新编制结余经费预算,经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后建立结余经费卡。
3.中止项目、撤销项目的剩余科研经费,按项目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由学校统一收回。
4.凡项目经费下达部门有审计要求的,项目负责人须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对违反项目经费下达部门经费管理办法和学校经费管理办法的,一经查实,项目负责人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
1.学校将督促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各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合理、合规、合法使用项目资金,依法履行项目管理职责;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供真实项目信息,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同时,接受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学校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与绩效考评。
2.学校科研处、财务处对项目资金预算及其调整、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结余资金和间接费用使用情况,做到内部适度公开。
第三章 横向合作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横向合作项目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委托学校及教职工承担的、除纵向科研项目之外的其他产教研合作项目。
第十二条 管理体制
1.科研处是学校各类横向合作项目的主管职能部门,对横向合作项目申请立项提供支持,财务处负责经费管理,法务部负责合同(协议)书文本的法律审核,审监处负责审计监督。
2.横向合作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履行项目合同书中三方约定条款,按计划组织实施,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按合同书要求进行结题验收;合理、合规、合法地使用经费;注重知识产权保护;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合同承担完全学术、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横向合作项目合同管理
1.横向合作项目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条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求。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委托方商定并达成研究协议后形成“项目合同书”(或协议书),经科研处同意,再经法务部审核。10万元人民币以下项目由分管校领导同意立项,1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须经校长批准立项。
2.各类横向合作项目经费,不论其经费来源渠道,都必须拨入学校账户,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3.横向合作项目合同签订后,由财务处监督经费到账,由科研处监督合同履行。项目负责人凭到账凭证和合同书(协议书)到科研处办理立项登记手续,填写《武昌理工学院横向合作项目立项审批表》,确认正式立项。
4.横向合作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内容,维护学校信誉和正当权益。
5.横向合作项目合同(协议)书正本由学校科研处、项目负责单位项目负责人、教职工个人各保留一份,档案室存档1份,项目委托方需保留项目合同(协议)书的份数按委托方要求办理。
6.横向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合同内容需要变更、解除或终止时,必须由三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到科研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项目研究内容、设计方案及经费若需变更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与项目委托方协商并补充签订变更合同(协议),科研处按补充变更合同(协议)的内容进行管理和备案。10万元人民币以下项目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1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目报校长批准。
第十四条 横向合作项目实施管理
1.横向合作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与成果质量进行全面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内容确保实施进度和成果的质量水平。
2.科研处监督项目负责人严格按合同约定实施项目研制,对无故拖延和不按合同执行将追究责任,对严重违约者学校有权暂停或冻结该项目经费使用。
3.因项目负责人原因未按合同(协议)约定实施项目造成违约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因项目委托方未按合同(协议)约定造成的违约,项目负责人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并与科研处、法务部一道同委托方进行交涉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十五条 横向合作项目经费管理
(一)经费开支范围
横向合作项目经费支出包括以下科目:
1.科研业务费: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含数据采集费)、实验设备运行维护费等。
2.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科研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用横向课题经费购买的设备、仪器等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学校所有,并报资产处登记备案(合同中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3.劳务费:是指参与项目研究各类研究人员,包括课题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及科研辅助人员等人员劳务费。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劳务费总额预算。劳务费分配不设比例限制,但从属合同约定。
4.外协费: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完成指定工作所支付的科研经费。
5.仪器代办费:是指在合同中明确的为委托方代购和加工的仪器设备费用。
6.其他相关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包括税费、场地使用费、项目组人员业务培训费、办公用品、车辆维持费(燃料费、过路过桥费、维保费、停车费)、业务招待费等。
7.管理费:学校不收取此项费用。
8.绩效奖励支出:是学校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完成质量情况对项目组人员的绩效激励费用。合同中绩效奖励支出比例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项目负责人统筹据实编制绩效支出预算。
9.横向合作项目经费中所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由受益人自理。
(二)经费预算管理
1.横向合作项目合同书(协议书)中,有经费预算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实施校内预算管理。
2.项目人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项目委托方同意,经科研处、财务处审核后,财务处按照预算执行。
3.项目经费预算在项目执行期内可以调整,但须经委托方与科研处同意,由财务处负责调整。
(三)经费支出管理
1.横向合作项目负责人是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须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或合同约定,合理安排支出。
2.横向科研经费报销程序:所有经费支出必须首先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经科研处根据合同与预算审查备签,学校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按学校财务制度报销。
3.利用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须与项目经费使用清单一致。购置时先提出申请,经学院、科研处同意后,按照学校招标采购制度办理。利用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原则上归学校所有(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除外),纳入资产处统一登记管理。
4.横向合作项目经费支出,有合同特别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5.投资方和学校项目经费支出,应留存一定比例作为发展基金,具体比例由合同约定。
第十六条 项目结项管理
1.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督促项目委托方根据合同书要求,出具结项报告,科研处审核委托方出具的结题报告,以及项目负责人提交的项目成果和相关资料的副本,并组织项目负责人填报《武昌理工学院横向合作项目结题登记表》,方可正式结题。结题后科研处应及时将结项成果及其资料归档。
2.若项目委托方认可项目最终成果,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按照合同与项目经费预算结清项目账款。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在项目结题后2个月内与委托方结清项目余款,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若项目委托方不满意项目成果,由科研处、法务部追回项目资金,协商处理项目验收工作。若项目三方协商不一致,启动司法程序。
3.横向合作项目结题验收后的结余经费,若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转入项目负责人“横向科研课题发展基金”,用于项目的后续研究和项目组的奖励。验收通过的项目,项目组可一次性发放绩效奖励,其比例不得超过结余经费的60%。
第十七条 奖励与处罚
1.横向合作项目每80万元人民币奖励5万元。若项目组多人参与则由负责人确定积分分配比例。特殊项目积分经校长办公会决定。
2.项目负责人应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恪守学术规范。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涉密的内容必须签订保密协议,违反者责任自负。
3.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科研处对项目立项、合同审查、监督检查等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责任。
第四章 校级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为促进学校科研可持续发展,一方面,为深化成功素质教育研究,另一方面为教职工申报国家级、省部级项目奠定前期基础,提高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申报成功率,特设立校级科研项目。为科学而规范地管理好校级科研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申请人须是我校全职教职工。
2.项目申请人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项。已获得校级科研项目资助的申请人,在该项目验收结题前不得再次申请。
3.申请人承担省部级及以上项目尚未结题者,不得申报。
4.成功素质教育研究方向课题申请者,不受年龄与职称限制,面向全校教职工。
5.学科专业研究课题仅限于博士学位人员(不含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博士)申报。
6.被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者,停止申报资格1-3年。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及管理
1.科研处提前1年面向全校教职工征集研究项目选题,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确定选题,并报请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签署后,由科研处向全校发布校级科研项目申请指南。学校项目最低不少于5万元,具体经费在项目指南中发布。
2.科研处组织申报与评审。申请人按项目指南填写项目申请书,由所在单位初审后集中报送科研处。科研处报请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结果,报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确定立项,并下达校级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
3.校级科研项目研究周期为2年,项目一经立项,不得擅自变更研究题目和负责人,不得任意改变原定研究内容和研究计划。若人员变动,则终止该项目。
4.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研究内容、进度要求完成研究任务,并按时填写并提交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一般按照校级科研项目任务书进度表要求,进行项目中期检查。
5.项目一经立项,项目负责人可以经科研处及分管领导批准借支30%经费,待项目结项后,学校拨付剩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自由支配;若负责人变动,则需返还借支经费;若项目成果论文在项目时间截止前已被CSSCI、EI、SCI、SSCI期刊录用但未见刊,或者项目成果申请国家发明专利已受理等情况,则不需返还前期借支30%;若不能结项或项目中途中止,不仅需返还借支经费,而且不可再申报校级项目。
6.科研处对项目实行全程跟踪管理,负责项目的组织领导、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资料建档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结题
1.博士项目结题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办理结项手续:(1)校级科研项目成果直接申报成功为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2)发表1篇SSCI、SCI、EI、CSSCI期刊论文;(3)申请并受理国家发明专利1项;(4)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5)相关研究成果建议被省市领导批示或被采纳;(6)所有研究成果必须为与项目研究领域相关。
2.成功素质教育研究类项目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即可办理结项手续:(1)发表1篇SSCI、SCI、CSSCI期刊论文;(2)相关研究成果建议被教育厅及以上领导批示或被采纳;(3)出版1部专著;(4)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示;(6)所有研究成果必须与成功素质教育研究领域相关。
3.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项目验收申请表,由科研处审查后,统一组织项目鉴定验收。项目验收合格者由科研处颁发校级科研项目结项证明书并结项。
4.项目所取得的各种形式科研成果,均应标注项目立项资助信息,未标注校级科研项目资助信息者不得作为结题材料。
第二十一条 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与此相关的文件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武昌理工学院横向合作项目立项审批表
附件二:武昌理工学院横向合作项目结题登记表
附件三:武昌理工学院横向合作项目协议书
附件四:武昌理工学院校级科研项目选题征集表
附件五:武昌理工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申报书
附件六:武昌理工学院校级科研项目中期检查表
附件七:武昌理工学院校级科研项目结项申请表
附件八:横向合作项目协议书(投资方与学校二方范本)
附件九:横向合作项目协议书(学校与教职工二方范本)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