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事项/ Information disclosure matters

武昌理工学院国际学生宿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际学生宿舍(以下简称“宿舍”)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国际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宿舍的公共秩序,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进程,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武昌理工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住我校国际学生宿舍的所有学生。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三条 宿舍管理服务实行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武昌理工学院留学生管理科(以下简称“留管科”)为宿舍责任管理部门,留管科负责宿舍的统筹安排、管理维护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学生宿舍管理组织体系包括:后勤服务公司、留管科、素质导师、宿管员、楼层长。

(一)后勤服务公司的职责:

1. 负责学生宿舍房屋维护维修管理;

2. 负责学生宿舍水、电、空调供应与维护;

 

3. 负责学生宿舍防火防盗设施维护和检修工作;

4. 负责学生宿舍床铺、桌椅、洗漱设施等资产管理和维修;

5. 负责学生宿舍公共区保洁和垃圾清运工作;

6. 负责宿管员聘用、管理、考核及队伍建设;

7. 负责宿舍灭鼠、灭蟑、灭蚊等公共区域病媒生物消杀工作。

(二)留管科的职责:

1. 指导学院开展星级文明寝室创建和评比工作;

2. 指导学院对学生在宿舍的日常行为教育和管理工作;

3. 负责学生宿舍内部公共区域的宿舍文化建设;

4. 负责学生宿舍安全稳定工作;

5. 负责对各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年度考核;

6. 统筹各学院学生宿舍床位分配、学生住宿调整工作;

7. 负责做好学生宿舍防火防盗工作;

(三)素质导师的职责:

1. 组织所带班级学生参与宿舍文化建设活动;

2. 培养学生文明住宿行为习惯,维护宿舍秩序;

3. 开展学生防火、防盗及安全用电等教育;

4. 定期到宿舍开展内务、安全、文明、归寝等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对屡教不改学生,依据校纪校规向学校提出处分建议;

5. 指导学生正确处理寝室成员关系,及时发现和解决寝室内部矛盾;

6. 指导学生开展学习型寝室建设;

7. 指导寝室成员推选寝室长,并指导寝室长开展工作;

8. 负责本班级学生入住、调整、退宿和校外住宿的审核、登记、上报工作。

(四)宿管员的职责:

1. 负责学生宿舍公共财产安全;

2. 协助值班素质导师和学校、学院领导做好宿舍管理工作;

3. 严格执行作息时间,按时开关宿舍大门;

4. 对出入大门的可疑人员进行检查,做好大门内外的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学生工作处、后勤服务公司;

5. 认真检查出入者携带的行李、贵重和大件物品并详细登记,发现可疑人员或物品及时向学生工作处和保卫处汇报;

6. 对外来人员一律实行验证、登记、询问制度,未经许可,不准进入宿舍区;

7. 负责门禁管理,严禁任何人员跳跃门禁进出宿舍;

8. 做好楼栋内学生中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准确报告留管科;

9. 做好宿舍楼内公共区域卫生工作。

(五)楼层长的职责:

1. 督促寝室长做好宿舍管理工作;

2. 负责管理本层宿舍所有公用设施;

 

3. 负责本楼层学生不文明行为的督察,并及时向素质导师反映情况。

第五条 宿舍为学习、生活场所,应尊重学生正当权益、正当诉求,维护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

第六条 所有居住者应仔细阅读本办法,并服从留管科的安排和管理,不得在宿舍从事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校规校纪的活动,并承诺遵守本规定以及宿舍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  入住、调宿和退宿

第七条 留管科根据招生录取名单和学生生活习惯,合理参考学生的意愿房型,在现有的空置房间中制定新生宿舍分配方案。

第八条 宿舍住宿费标准按财务处公示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 申请学生宿位的主体范围:

(一)由学校录取的各类国际学生(含语言生、学历生、交换生等);

(二)夏令营等短期学生;

(三)学院管理范围内的预科生。

第十条 入住学生一人仅分配一个宿位,入住时须签订《武昌理工学院学生宿舍住宿协议》,有异议者需在1个工作日内向留管科反馈。

第十一条 在房源富余前提下,可结合学生生活习惯、作息规律、文化习俗等合理统筹安排宿舍,坚持中外学生趋同化住宿管理,不单独按国籍、宗教信仰刻意划分楼栋及寝室。

第十二条 宿舍安排遵循男女分住原则。

第十三条 所有就读的学生应按规定在学校安排的宿舍住宿。非特殊情况,学生不得在校外住宿。因特殊原因确需校外住宿者,需向留管科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校外住宿。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将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学期中途经批准办理校外住宿的,当学期已缴住宿费不予退费。

可申请外住的条件(需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一)因身体健康特殊原因,持有三甲医院出具的正式诊断证明及不宜住校住宿建议的学生;

(二)有父母、法定监护人、合法配偶随行陪读,且能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合法居留登记材料的学生。

    第十四条 入住学生对宿舍资产负责,须保证宿舍资产完好。学生退寝核查时,所有入住学生均应在场并对宿舍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并签字确认退寝。

第十五条 为规范住宿管理、优化宿舍房源结构,充分利用房间、床位资源,学生应积极配合调换宿舍,服从安排。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对宿舍或相关建筑物进行装修、维修;

(二)开展节能减排、卫生防疫等工程;

(三)对延期毕业学生住宿调整;

(四)为整合房间资源腾空整间宿舍;

(五)调整男女生房间分布;

(六)在读学生经确诊患有传染性疾病;

(七)其他需要进行调整的情形。

第十六条 空置宿舍或床铺由留管科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户内公共区域由居住者共享,共同维护。

第十七条 入住人员不得私自调换宿舍,可申请调换宿舍,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 每学期第1—3周为调宿集中申请时间;

(二) 申请调宿学生须爱护宿舍资产、当前寝室内务卫生合格;

(三) 除房屋维修、健康特殊原因外,不受理同类型房间无理由调换;

(四) 欠缴住宿费学生,原则上调整至更低房型标准宿舍;

(五) 除特殊审批外,所有调宿须在每学期第1—4周内办结;

(六) 获批调宿后须3个工作日内完成搬迁,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调宿资格;

(七) 调换宿舍须填写《宿舍调换流程表》,重新签订住宿协议;

(八) 调宿住宿费标准按财务处规定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 学生以毕业、结业、肄业、退学或转学等方式结束学籍者;因病、个人等原因休学者,均须在学院批准之后的十日内办理退宿手续。有特殊原因需继续住宿的,应向留管科提出申请,并提前按月缴纳住宿费。

第十九条 中途退宿者,应提交退房申请,经审批通过后,办理退宿和退费等事宜。

第二十条 退宿须在五日内完成,居住者将个人物品搬离宿舍,腾空房间,打扫卫生,将所有物品归还原位,交还钥匙,宿管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退宿验收不合格的,住宿学生须按规定限期整改;产生的保洁、维修、物品损耗等费用按学校统一标准核算,由住宿学生限期缴纳,拒不缴费的暂缓办理离校及学籍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未办理手续,擅自离校者,经查实后,学院将以微信、电话、邮件、公告等方式通知住宿人员;若在五个工作日内没有返校处理住宿问题,留管科将收回房间,处置房间内物品。对因回国后导致短期内无法返校继续学习的学生,由学生书面委托境内学生帮其保管或托运,也可由留管科安排学工助理帮助其邮寄回国,费用学生自理;已通知学生但拒不回复或失联的学生,留管科可代为保管滞留行李4个月;保管期满仍无人认领、未办理退宿手续的,学校有权按无主物品依规统一处置。

第二十二条 所有学生不得在他人宿舍留宿,不得允许他人留宿。

第二十三条 因欠费,违反住宿规定等被责令调出宿舍者,应主动配合,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遵守宿舍各项管理规定,学院将根据本办法第五章及第六章对违者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签证、居留许可到期未续办或已失效的国际学生,须在证件到期前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宿搬离手续,逾期不得继续留宿宿舍。

第二十六条 因特殊事由需短期延住的,须提前提交书面延住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留管科审批同意后方可留宿,单次延住最长不超过30天,按学校住宿收费标准按月足额缴纳住宿费。

第二十七条 住宿费逾期未缴纳的,由留管科统一下发缴费催缴通知,给予7天缴费缓冲期;缓冲期满仍未缴费的,学校有权清退床位、收回宿舍住宿资格。

第二十八条 已入住的学生须在住宿费到期前缴纳下一阶段住宿费。逾期未缴住宿费的,将予以清退,收回宿舍。

 

第四章  宿舍安全及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管理制度,配合和服从学校的管理,维护学生宿舍的正常秩序。

第三十条 宿舍有住楼素质导师,在宿舍园区张贴有值班表及联系方式,突发情况可及时联系住楼素质导师。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遵守治安、消防等法律法规,维护学生宿舍的安全。学生应提高警惕,配合管理部门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工作,发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宿管员报告。

第三十二条 请留意宿舍内消防通道指示,熟悉消防器材的摆放位置,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时请勿逗留,应迅速沿消防通道离开楼栋。

第三十三条 学院可根据实际需要以及管理模式的变更,制定补充管理规定来规范宿舍日常管理。

第三十四条 所有学生应爱护房间,节约水电,注意用电安全,对于宿舍内出现的各类问题应主动向宿管员上报,以避免更大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 学校、留管科、素质导师、宿管人员有权依规对宿舍开展日常例行检查及突击抽查,检查须双人及以上,做好检查记录留痕,学生须无条件配合。同时每周会定期抽查,相应的结果将以公告的形式向全体学生公布。

第三十六条 发现宿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疑似违规违法活动且敲门告知拒不开门配合的,留管科、宿管人员可会同保卫处依规依规入室核查。如配合警方行动,有权检查学生的个人物品。

第三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当爱护公物,合理使用宿舍楼内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合宿舍管理员检查公共物品及设施,发现损坏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员。公共设施自然老化损耗由学校负责维修更换;人为故意或过失损坏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无法明确责任人的,由寝室全体成员共同分摊赔偿。

第三十八条 宿舍维修需求通过宿舍报修平台或宿管员提交报修,学生不得擅自维修。如学生擅自维修,需赔付恢复设施的维修费用,如造成安全隐患,还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宿舍内因人为原因造成的宿舍损坏,学生应照价赔偿,如故意破坏公共资产按本办法第五章处置。

第四十条 学生应爱护宿舍园区室内外环境,不得损毁花草树木,不得损坏绿化设施;不得在墙壁和家具上刻写涂画。

第四十一条 宿舍免费提供自来水,但学生应珍惜水资源,如有管路漏水,应第一时间上报,否则将追究入住人员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宿舍实行用电智能管控,对大功率电器、超负荷违规用电行为实施自动断电管控。凡违规使用违禁电器造成断电、安全隐患的,依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宿舍提供免费网络接入,由学生自备上网设备。

第四十四条 宿舍免费网络仅限本人学习生活合法使用。严禁私设路由、共享网络、搭建代理、违规翻墙及利用网络开展传销、造谣、违法传播等违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暂停网络权限并依规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不得移动、破坏宿舍公共设施及消防设施。

第四十六条 宿舍床铺、桌椅、柜体、门窗、窗帘等所有设施资产均为学校固定资产,学生仅享有使用权,不得私自拆卸、变卖或处置。

第四十七条 学生离校时,宿管员将检查房间的卫生、设施、资产状况,未达标者,学生需支付房间清理和修理费用,否则不予在离校申请表上签字。

第四十八条 宿舍每日开放时间为6:00至23:00,所有学生未经许可不得晚归,不得校外留宿。

第四十九条 学生必须遵守公共道德,不得噪音扰民影响他人休息,严禁聚会吵闹,严禁在宿舍室内、楼道、阳台及宿舍园区全域吸烟、酗酒、聚众饮酒、赌博、吸毒及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五十条 严禁在宿舍楼栋、宿舍房间、园区公共区域从事宗教聚会、传教活动,严禁张贴、散发、摆放各类宗教宣传品及宗教标识物品。

第五十一条 不得在窗台、窗外存放花盆、拖把等未固定物品。

第五十二条 无专用厨房的宿舍房间,严禁私自动火、使用各类厨具烹饪、煎炸食品。一经发现当场暂扣违规厨具、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依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禁楼内乱抛火种、焚烧杂物、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宿舍及园区内私自烧烤;严禁存放易燃、易爆、腐蚀、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严禁使用蜡烛、酒精炉、液化气灶、木炭火锅等明火器具;不得遮挡、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堵塞消防通道。长期离校须切断室内电源并告知宿管员。凡违反本规定引发安全事故的,须赔偿公私财物损失、承担相关医疗费用,同时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四条 为了保证广大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学校提请大家注意:大额现金应存入银行,离开房间要锁好门窗,睡觉前要关好门。不要轻易在校外结识陌生人,如果发现陌生人进入你的房间,或发现房间被盗,应立即报告班主任并保护好现场。

第五章 文化建设及卫生管理

第五十五条 住宿学生须每日整理内务、每周全面清扫寝室卫生,保持室内干净整洁、物品摆放规范。

第五十六条 不得在走道等公共区域堆放个人物品或晾晒衣物。

第五十七条 入住学生必须购置床单,保持床垫干净卫生,若污损床垫需赔偿因此带来的损失。

第五十八条 学生应爱护公共区域卫生,不得污损走廊墙面,不得乱扔垃圾,不得在园区任何地点存放垃圾,应将垃圾投放到指定地点。在公共区域漏洒垃圾应主动清扫,保持卫生。

第五十九条 学院鼓励学生用可拆卸的物品装饰宿舍,体现文化特色,但应保持宿舍的整洁,离校时应恢复房间原貌。

第六章 宿舍违纪及违规处理

第六十条 学校与学生共建优良的住宿环境,倡导学生按本则规章制度及社会公德自我约束住宿行为;鼓励学生本着对自己、对同学、对学校负责的态度,对住宿违规行为加以劝阻或举报;鼓励国际学生主动参与宿舍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六十一条 宿舍内发生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且无法明确具体责任人的,由该宿舍全体住宿成员共同承担相应处理结果。

第六十二条 对于宿舍卫生差,首次查处,学院将给予通报批评作为警示,屡教不改者,将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十三条 宿舍内不得饲养动物。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十四条 住宿学生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堵塞消防通道;存放、使用或燃点违章电器或危险物品,私拉电线等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经国际教育学院、留管科审批同意后,可对违规寝室采取限时断电处理,断电前提前告知;宿舍内有伤病特殊学生的,可酌情调整处罚方式。

违禁用品及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水烟、蜡烛等明火;

(二)电热毯、电炉、取暖器、电加热器(“热得快”)、吹风机、电烧水壶、电磁炉、电烤箱、电饭煲等任何导热电器、大功率电器、无国家CCC认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器及厨具;

(三)酒精炉、燃气炉、危化品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等物品;

(四)管制刀具;

(五)私拉私接电线、乱安插座、乱改电路,使用、占用、破坏应急电源等;

(六)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危险物品和违规行为等。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宿舍内有以下行为,经管理人员提醒、纠正却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1.宿舍内吸烟;

2.在宿舍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

3.在宿舍区域存放垃圾的;

4.不将垃圾投放在垃圾箱内的;

5.随地乱扔垃圾的。

第六十六条 宿舍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同时将学生移交至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常见但易忽视的违法犯罪行为包含但不限于:

(一)打架斗殴;

(二)高空抛物;

(三)偷电;

(四)容留签证超期人员;

(五)宗教聚会活动者;

(六)学生在宿舍内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七)非法聚集、蓄意滋事;

(八)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或有毒危险物品等进入宿舍;

(九)从事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

(十)吸毒;

(十一) 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十七条 宿舍内全域禁止饮酒、聚众酗酒、酒后滋事。违规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更换房间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十九条 变更房间结构或占用多个床位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十条 未经许可进入他人宿舍者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第七十一条 故意帮助非本宿舍成员隐藏,以逃脱检查的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第七十二条 故意干扰其他同学入住,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第七十三条 留宿本校非本宿舍人员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留宿非本校人员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七十四条 私自更换门锁、私借钥匙或出租宿位给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十五条 阻挠学校工作人员或学生组织进行检查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十六条 宿舍内聚众,大声喧哗、嬉闹、播放音响,跳舞、打球等妨碍他人生活、休息,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对违规寝室采取限时断电处理,断电前提前告知。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警情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十七条 在宿舍公共区域裸体者给予通报批评,骚扰他人不构成违法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如涉嫌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置。

第七十八条 未经批准在宿舍楼悬挂条幅、标语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十九条 故意损坏公物,但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及以上处分,数额较大涉嫌违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置。

第八十条 故意隐匿宿舍资产损坏者,赔偿损失并根据资产价值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十一条 丢失、损坏宿舍公物拒不赔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催告仍拒不赔付的给予记过处分;金额较大、涉嫌违法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八十二条 宿舍内乱写、乱画、乱钉、乱贴、乱挂的由责任者赔偿相关维修费用,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十三条 不遵守宿舍卫生管理制度,污染破坏环境卫生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十四条 向窗外、楼道乱扔杂物、泼水、随地吐痰、乱堆、乱倒垃圾、剩饭、剩菜等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人员受伤或资产受损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第八十五条 翻墙、爬窗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赔偿,如涉及违法,交由司法机关处置。

第八十六条 未经许可晚于23:00归寝人员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及以上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十七条 未经许可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处分,因此造成恶劣后果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八十八条 未经许可擅自校外住宿者,给予警告处分,拒不返校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宿舍管理服务部门的工作由学院进行定期考核,同时接受学校的监管和全体同学的监督。

第九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