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事项/ Information disclosure matters

武昌理工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武昌理工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武昌理工财字〔2017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学校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坚持勤俭办学的原则;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管理,防止学校资金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对学校各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费用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以及财务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并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财务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行使财务管理职能。

财务管理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校内统一的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财务行为;

2.做好学校融资、筹资等工作;

3.根据《预算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具体编制和调整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并贯彻执行;

4.集中管理学校财务收入,保证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交学校,防止学校财源流失;同时,严格控制各项财务开支,并合理调度和科学运作学校资金,有效控制和调节资金的流向和流量,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5.统一提供对外的经济信息资料,包括决算数据、会计报表、经济统计资料等;

6.统一协调处理各种对外财务关系,维护学校整体利益,为学校财务工作营造较好的外部环境;

   第八条  学校财务处专职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条  预算编制年度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十一条  预算的编制原则

    1.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

    2.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

    第十二条  预算的编制及审批

1.预算应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编制预算时既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事业发展需要,又要考虑预算年度的收支预测及学校整体财力。

2.学校预算由财务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董事会通过后,报校长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的调整

为了维护学校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和任务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学校可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方案必须经过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财务处必须加强对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在预算执行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将预算收入按时限、按规定的要求及时、足额收纳入账;支出预算按年拨付预算指标,没有特殊情况严禁超进度、超预算支付。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收入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主要包括:提供服务收入、科研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1.提供服务收入即学校向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而取得的教学服务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即学校或教职工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和科技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等。

3、 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捐赠收入、罚没收入等。

    第十六条  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校内各单位不得收费,不得自制自购收据和发票。

第十七条  学校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任何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账外账,不得截留学校各项收入,严防收入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搞资金体外循环。

第十八条  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每学年9月份收入的学费、住宿费应分期转入该学年的各月的收入。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费用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开支。学校的费用主要包括教学支出、科研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

1. 教学支出是指学校各教学及教辅部门为培养各类学生而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2.科研支出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 

    3.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校的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4.后勤支出是指学校后勤部门为完成学校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上述四项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和业务招待费等。

    5.学生事务支出是学校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助学金、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医疗费、学费减免、学生活动费等。

第二十条  学校在办理各项支出过程中应坚持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大手大脚。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各项支出的审核,根据真实,有效、合理、合法的凭据按实际支出数办理报销手续。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虚列虚报。对校内各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及其各项支出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做到各项开支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是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等。

1.货币资金是资金在运转过程中停留于货币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和各种存款。学校应加强对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管理,明确岗位责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

2.应收款项是学校应收末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一种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是学校的一种债权。学校应加强对应收款项的管理,从各个环节上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理、收回或结清应收款项,避免久拖而可能造成的损失。一般应每年清理两次。对校内职工无正当理由占用应收款项时间在一个季度以上的,财务处可从个人工资中暂扣。

3.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办公用品、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应加强对存货的管理。一方面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责任,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损耗,保证存货安全,提高存货使用效益;另一方面对验收入库的存货要做好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工作。对存货的盘盈、盘亏要及时调整,堵塞漏洞,确保学校存货账实相符,反映存货真实情况。

存货中的办公用品发出采用先进先出法,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转销法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植物、行政和教学设备、图书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1.全校各单位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外购和调入,或是捐赠和赞助,均按实际成本入帐或是资产重估使价值增值,都必须到资产处办理增加固定资产原值的手续,建账建卡。

2.固定资产的报废须按审批程序批准后核销,其中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报废,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校长批准。

3.学校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资产处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财务处每年要和资产处核对账目,确保固定资产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卡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并相应调整账簿记录。

4.学校应对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计提折旧的方法和折旧率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遵循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土地使用权、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

    学校无形资产按其使用期限或受益期平均摊销,计入每年学校支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付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二十七条  应付款项是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按合同规定等原因未与有关单位和个人结清债务而形成的负债。

    学校应加强对应付款的管理,每学期组织专人清理,按时结算,挂账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报校长;挂账一年以上的,报校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学校对代管款项一方面要尊重所有者的支配权,按照所有者的有关要求办理收付业务;另一方面必须实行财务监督,执行国家有关财经规章制度,不得因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属于学校而不加强管理,放任自流。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学校财务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包括: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帐凭证。2、会计帐簿类:总帐、明细帐、日记帐、辅助帐簿、其他会计帐簿。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其他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4、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应当保存打印的纸制会计档案。5、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在职职工工资明细表,其他应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三十条  会计档案由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由接管人员逐一接收。

第三十一条  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本单位调阅会计档案须经校长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提供查阅或者复制。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改、拆封和抽换。外单位调阅会计档案,须经校长批准。同时要详细登记被调阅的档案名称、日期、调阅人的单位、姓名、调阅理由和归还时间。

第三十二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和3年以上的会计档案统一移交到校档案馆保管。

第三十三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应及时清理销毁。由财务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校长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财务部门和审监部门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第九章  保密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财务处保密工作将认真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财务处全体员工有保守学校财务机密的义务,通过保密教育,签订保密协议,自觉树立保密意识,增强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和制度,主动接受监督和检查,务必做到:1、不准利用工作中的便利条件泄露学校财务机密;2、不准在私人交往通信中泄露学校财务机密;3、不准在公众场所中议论学校财务机密;4、携带秘密载体(如:记载学校财务机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时,不得违反保密规定。

第三十六条  凡泄露学校财务机密,丢失机密载体的,视其情节和后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将给与泄密者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八条  财务报告包括月报和年报,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现金流量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年度报告每年1月向校长呈报。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支出、结余、资产负债变动及办学效益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财务情况说明书要有分析、有建议,能反映学校事业发展成果。

第三十九条  财务分析是学校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分析是运用事业计划、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学校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资产使用管理情况以及学校总的收入、支出情况、财务运行绩效和发展潜力等进行剖析、比较和评价,总结成绩和优势,找出问题和差距,提出改进措施,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每半年向校长呈报一次。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条  财务监督是指财务监督主体依据国家的财经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采用一定方法,对被监督客体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督导的活动总和。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重要保证。学校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一条  财务监督层次包括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包括外部审计监督、税收监督、物价监督等。内部监督包括内部审计监督以及财务处作为一级财务机构对校内各单位的一切经济活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审计、监察和财务部门及财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施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四十三条  学校财会人员有权按照《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执行,原《武昌理工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201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