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理工学院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管理原则
1、分级管理原则。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资产的总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员(兼)为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责任人,负责办理各类资产的申购、验收、报废、处置、调拨,落实各单位资产使用责任人,检查落实本单位资产使用规章制度的执行,及时对资产的保值、增值提出合理建议。资产使用人为资产的直接责任人,对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维护保养、使用寿命负直接责任,鼓励对资产的保值、增值提出合理建议。资产处负责人、资产管理员、各单位负责人对资产使用寿命负管理责任。
2、垂直领导管理原则。学校设立资产处,各单位设立兼职资产管理员岗位。资产处对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实行垂直管理,由资产处对兼职资产管理员进行按月考核。
3、责任追究原则。谁使用谁负责,谁造成损失谁负责赔偿;谁签名谁负责;签名应提出明确意见,按规定必须签名的栏目,必须签名,缺签、漏签、无故拒绝、不及时签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4、责任认定原则。资产相关责任人对资产的使用寿命负责,造成资产损失的,按认定责任追究相应责任。重大资产事故由各单位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资产损失的处罚由各单位提出处罚意见后,报资产处审批同意后执行,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监察部参与调查,报校领导审批执行。
5、赔偿抵责原则。造成资产损失,但未造成其他间接损失的,全额赔偿后,不再额外追责。
6、间接损失追究原则。因资产损失造成其他间接损失的,根据情况追究损失赔偿责任。
第二条 资产管理职责与权限
1、资产处为学校的资产管理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资产申购计划、立项、验收、使用、处置、监督检查、考核管理、制度建设。具体负责资产的收、发(用)、存工作;负责按实物类别、经济用途等分类,设置实物台账及管理辅助台账,做到账实相符,明确资产的管理、使用责任人;监督检查各部门资产的使用情况,对使用资产不当现象提出整改要求,对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对各部门资产管理工作负有监督、指导职责,统筹管理各部门资产购置计划审批、闲置资产处置、资产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及有关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资产处对学院资产管理情况,实行按月检查,每年进行盘点,并出具盘点报告。
2、各单位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资产的收、发(用)、存工作;负责按实物类别、经济用途等分类,设置实物台账及管理辅助台账,做到账实相符,明确资产的管理、使用责任人;监督检查本单位资产的使用情况,对使用资产不当现象提出整改要求,对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对本单位内资产的购置、处置审核,以及本单位内部资产的调拨工作及有关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资产类别及范围
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存货、无形资产等。根据国家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资产范围做如下界定:
1、固定资产:主要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有形资产,部分单位价值虽在1000元以下,但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有形资产,也属于固定资产。具体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教学设备、办公设备、体育设备及设施、图书、交通运输设备、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其他设备等。
2、低值易耗品:主要指价值低、易损耗、可重复使用的各项资产。如电工工具、电料、水暖材料、维修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劳保用品、布草、餐具、计算机辅助设备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材料等。
3、存货:主要指维修材料、实验耗材、办公耗材用品等。
4、无形资产: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技术及非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商誉等。
第四条 立项申报管理
总金额超过5万元的非自行采购项目,一律必须立项。立项分为实验室建设立项和其他项目立项。
实验室立项程序:使用单位对需要立项采购的实验室项目填写《实验室立项建设申请表》,经学校教务处、资产处审核后,报校领导逐级审批。
其他立项程序:项目负责人提交《普通立项审批表》,单位负责人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论证,资产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后,报校领导决定。
使用单位申报的功能需求、计划清单必须符合实际。使用单位申报项目的功能需求、计划清单不明确的,采购人或招标办有权拒收,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使用单位承担责任;因使用单位申报项目的功能需求、设备清单与实际不符,导致不能正常使用或浪费的,由资产处根据损失大小,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在集中申报立项、招标管理的审批过程中,严格执行签字负责制,审批人必须从自己的审批权限和角度提出负责任的意见,审批人不负责任随意签批意见,导致学校损失的由资产处追究相应责任。
资产处认为专业性较强的项目,需要聘请内外部专家进行论证的,由资产处制定评审费标准,评审项目完成后发放。
立项项目建设完成,办理入库后一年,由资产处组织对立项项目进行评估,对于立项中不该购置的资产和重复建设,由资产处对立项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五条 资产购置的方式
资产采购方式分为学院自行采购、 招标办集中采购、招标办招标。
第二章 资产的购置管理
第六条 学院自行采购管理
学院实验室耗材自行采购采取集中申报管理的方式。
1、集中申报管理流程
学院实验室耗材申购由学院实验室负责人向资产处集中申报,各学院于每学期末将下学期所需采购实验室耗材项目,分实验室申报到学院。由学院负责人一周内审核完成交资产处,资产处根据期末盘点耗材数量、市场价格等对申报耗材一周内审核完成,交校长签批后,由学院副院长安排人员按照核准采购项目自行采购(两人以上参与购买)。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必须采购到位,完成验收入库。
2、自行采购流程
学院自行采购的物资必须严格按申购流程执行申购程序,报资产处备案,接受招标办监督。流程如下:
第七条 集中采购管理
1、集中采购范围:除自行采购项目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纳入集中采购:
(1)金额5万元以下的非自行采购物质
(2)达到国家或国际标准且品牌质量有保证无需招标的,如:汽车、分体式空调、电视机等;
(3)稀缺或垄断经营的物品及服务,如:水、电、气、有线电视信号等;
2、集中采购的主体为招标办。
3、集中采购的审批权限:集中采购申购表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资产处审核,总价值1万元以下的,由资产处审批;总价值1万元以上报校长审批。
审批流程:
第八条 招标管理
1、招标范围:除学院自行采购和学校招标办集中采购的项目外都须招标。 2、招标主体为招标办。
3、招标方式为普通招标、简易招标和邀请招标。
4、招标要求见《招标采购制度》。
第三章 资产账务管理
第九条 资产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资产保值增值原则建立完善的资产账务体系,设立固定资产分类账、低值易耗品分类账、存货进销存等分类账等。
第十条 各单位应设立固定资产台账、低值易耗品台账,资产台账应包括资产名称、分类、编号、使用部门、购置时间、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供货商名称、预计使用寿命、资产责任人。
第十一条 资产处应设立存货进销存明细账,详细登记物资名称、分类、编号、使用部门、购置时间、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供货商名称,以及入库、出库记录。
第十二条 资产处及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应依据资产入库、出库、调拨、报废、处置单据,及时登记资产账目,做到账单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章 资产验收入库及结算付款管理
第十三条 资产的验收
各单位新增资产必须办理验收手续。
1、资产验收分三种形式进行:
(1)凡学院自行采购的实验室耗材等资产,由学院负责验收,资产管理人员参与;
(2)凡招标项目和集中采购的项目,由资产处组织验收;
2、学院负责验收和资产处组织验收参与人员包括资产管理人员、使用人员、保管人员、采购人员,数额较大的,学院领导参与验收。
3、凡签订合同的采购或招标项目的验收按《资产管理制度》规定的验收流程进行验收。
4、未签订合同采购项目的验收:
(1)参与验收人员包括采购人员、保管人员、使用人员,一次性采购金额超过1万元的项目,各单位资产员必须参加验收,资产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邀请单位负责人参加验收。
(2)验收要求:验收人员必须亲自到场对采购项目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每次验收后必须填写验收单,参与验收人员必须在验收单上签署意见,资产处凭验收单及相关资料办理入库;验收不合格的,参照《资产管理制度》处理。
(3)验收责任:参与验收人员对验收合格的物资数量、质量终身负责。
5、资产验收还包括对使用人员操作培训的内容以及按资产附件清单中的物品和相关资料的签收,对未按照合同要求对使用人员操作培训合格和未落实资料签收的一律不得通过验收。
6、参与验收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将内部验收意见透漏给供货方,更不得将验收单提供给供货方,否则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资产的入库管理
通过验收合格的资产方可办理入库手续。未办理入库手续的资产,财务处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1、资产相关资料包括操作手册、说明书等,入库时应一并由使用人签收保管,重要资料备份后送资产处分类保管,并办好签收手续。
2、资产验收合格后,凭验收单、发票、资料签收单到资产处办理入库手续。
3、资产入库后,仓库保管员必须严格按各资产贮存条件要求、注意事项要求及贮存规程分类存放、保管,对资产保值负责,填写入库单、货位卡、保管责任人,及时登记明细账。
4、除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必须按合同约定办理好权利证书、资质凭证和相关资料,并交学校档案室签收存档后,方可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手续。
5、涉及权利凭证的固定资产和附属设施,必须办理好所有权利凭证和相关资料的签收存档手续后,资产处方可办理入库手续,财务处方可办理报销手续,特殊情况需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 资产的结算和付款
资产验收合格并办理入库手续后,即可办理结算付款。
第五章 资产的领用、出库与保管
第十六条 资产的领用审批
资产的出库、领用应该严格执行领用出库流程,并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审批权限由院、处、馆(所)负责人或资产处授权。各部门领用物品,无论规格大小、数量,必须经审批领导签名。坚持“谁用谁领、谁用谁管、谁用谁承担资产管理责任”的原则。如有损坏或丢失的,由责任人按重置价格赔偿。
坚持节约原则,根据资产处规定对部分物品领用必须实行以旧换新。超过部门定额领用物品时,要经过本单位资产管理员和单位负责人同意方能发放,对超定额的领用要做好详细记录,作为费用考核依据。
院、处、馆(所)领用、出库流程:
第十七条 资产的领用程序
1、房屋、建筑物及附着物通过验收后,办理入库领用手续,按楼层和房间落实责任人,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等大型设备及其他直接送达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完成验收后,凭验收单到资产处办理入库领用手续,落实责任人。资产处凭入库单登记台账,使用人对资产负直接管理责任。
2、领用其它资产时,领用人必须开具领用单,详细注明所领资产的名称、用途、数量,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名后,交资产处负责人批准。未完成审批程序的,保管员不得发放物品。
3、资产领用单需经资产管理员登记台账,未经资产登记的,保管员不得发货。
4、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根据审核签名后的领用单,核实领用的品名、数量、价格等,对不符合规定程序的申领,保管员必须拒发。
5、各单位负责人必须认真审核本单位的领用单,本着实行节约、防止浪费的原则,把好领用关。因各单位负责人失职造成虚领、浪费等,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各单位负责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资产管理员监督不力,管理不到位导致资产流失、浪费的,追究资产管理员的赔偿责任;单位负责人疏于对资产人员的管理导致资产流失、浪费的,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十八条 资产的保管规定
各部门领用的资产,应严格落实使用责任人签收制度,由使用责任人负责保管,包括资产附件清单中所列物品及资料。因使用责任人使用、保管不当,造成资产丢失、损毁或未到使用年限提前报废的,按资产损失大小认定责任后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所有固定资产必须严格按照资产的性能、属性、说明书等进行使用、维护与保养。
1、学校房屋建筑物及附属物和相关固定设施的使用单位必须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锈、防蛀、防漏、防雷电风雨等工作,明确责任人,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及时对房屋建筑物及附属物和相关固定设施进行维护、定期检测或修缮,确保在使用寿命内完好和使用安全。因安全防护管理不到位,疏于维护导致非正常毁损,根据责任认定,追究使用人、楼管员、宿管员、资产管理员以及单位负责人相应责任。
2、资产处机电设备科负责学校机电设备的管理。学校机电设备包括学各类交通运输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实验设备、机械设备、化工医疗设备、动力设备、电器设备、传导设备等。机电设备科负责督促厂家对设备使用人的专业技术培训,持证或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操作。机电设备科应建立定期维护保养制度,重要设备设专人管理,定期维护保养,机电设备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未按规定对机电设备进行规范操作、保养、维护导致非正常毁损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因失职和疏于管理导致机电设备非正常损坏的,追究资产管理员和单位负责人责任;机电设备科因培训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力导致非正常损毁的,追究机电设备科的责任。
3、精密贵重仪器实行专人管理,仪器责任人应对仪器进行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做到: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震、防锈、防蛀、防腐、防雷电、防风雨和防电压异常,防止障碍性事故的发生,保证每月必须开机检测。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确需拆改时,需按各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仪器操作由专人负责,严禁无关人员操作,使用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用后必须认真如实地做好使用记录,使用人操作失误导致仪器故障或损坏的,追究相应赔偿责任。因未定期维护、保养,导致仪器非正常损毁的,追究仪器责任人责任;因失职和疏于管理导致仪器非正常损坏的,追究资产管理员和单位负责人责任。机电设备科因培训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力导致非正常损毁的,追究机电设备科的责任。
4、资产使用人、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必须对资产使用寿命签名认可,在规定的年限内,各单位要加强资产的日常管理、保养、维护工作,对延长资产使用寿命的,给予奖励。在规定使用年限内,造成非正常损毁、大修或导致提前报废的,查明原因,追究相应管理责任。
5、设备使用人员的培训管理。由设备使用部门负责人确定使用人员,经培训合格,并签名确认后方可上岗操作设备,培训合格上岗后,仍不能正常操作设备的,必须进行二次培训,由使用人承担相应培训费用。经过培训的人员服务期内离职的,应赔偿相应的培训费用,服务期满离职的,必须经过单位负责人、资产处、人事处批准同意,并对负责接手人员的培训合格后方可离职,否则承担学校支付的培训费,拒不履行的,追究其法律责任,未办理交接手续办理离职手续的、单位负责人疏于管理未采取相应措施导致学校损失的,追究其领导责任。专业性较强设备必须两个人以上进行操作使用培训。
6、其他固定资产由资产处落实责任到人,专人管理,定期检查。
第七章 实验室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非集中采购两种采购方式。批量采购如:键盘、鼠标、耳机以及劳保用品等通用材料,由招标办集中采购,其他物品由实验室老师自行购买,采购人数为2人以上。
第二十一条 各实验室应按学校要求建立低值易耗品进出库明细账,及时核对库存,做到账物相符。
第二十二条 学院耗材管理员对实验室低值易耗品必须建立有品名、型号规格、数量、单价的入库明细账。耗材的发放要严格按照上报的耗材数量执行,领用人须在领用单上签字,上课后实验室所用耗材应及时记录在实验日志上。
第二十三条 在库的耗材保管应科学化,做到存放有序、零整分开、账物对号,对稀缺贵重材料要精确计量和详细记载。
第二十四条 各院要对实验室在用低值品、材料、易耗品进行中期抽查,每学期全面清查一次,进行账物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并向资产处报送有关清查报表,学校组织抽查。
第二十五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品要有明确标识,加强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要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专库存放。剧毒材料的使用过程要严格控制和监督,对环境会造成危害的废弃物必须按规定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弃。
第二十六条 对鼠标、键盘、耳机的更换须以旧换新,所换的坏旧物品实验室须保存,学期末进行清查后交资产处仓库,由资产处统一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根据耗材账目,及时核对低值易耗品的数量与金额,定期进行盘点,资产处在学期末对各学院耗材进行盘点,结合盘点情况,审核编制下年度耗材计划。
第八章 劳保用品发放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劳保用品是保证教学科研任务完成和各项工作需要的辅助条件,必须贯彻厉行节约、严格标准、合理配用、强化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 各岗位在职工作人员劳保用品发放标准见附表;连续从事实验室或科研工作两年以上的教师都可按实验室专职人员享受劳保待遇;需要在实验室工作或指导实习的教师,可发给备用工作服,使用期为五年;因临时性工作需要劳保用品的,由使用人说明情况,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也可领用劳保用品。
第三十条 凡从事多种作业的人员,按其主要从事的工作发放劳保用品;凡离开原教学、科研、管理岗位的人员,自离岗之日起不再发放劳保用品。
第三十一条 劳保用品由学校统一组织采购、保管、发放,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扩大发放范围,不准提高标准或以高档品替代,不准自制或自行采购。凡违规外购的,一律不予报销。特殊劳保用品需要外购的,须事先征得资产处的同意后,方可外购报销。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劳保用品发放管理的实施细则。每年根据学校规定和人员任务,核定应享受劳保待遇的人员及其标准,登记造册,建立《劳保用品发放台账》。凡按规定享受劳保的人员,每学期到所在部门(单位)开具《劳保用品发放通知单》,持通知单到学校仓库领取物品。
第三十三条 资产处负责检查督促劳保用品的发放与管理工作。各部门(单位)劳保用品发放人员名单应在每年十二月底之前报资产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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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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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运动衣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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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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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大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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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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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绝缘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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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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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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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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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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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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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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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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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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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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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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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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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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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类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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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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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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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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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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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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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类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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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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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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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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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类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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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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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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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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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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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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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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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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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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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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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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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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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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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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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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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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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室、图书馆资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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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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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维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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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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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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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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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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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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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管员、楼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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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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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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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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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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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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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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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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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资产的调拨
第三十四条 资产调拨的审批
凡列入学校的资产,未经资产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拨。
1、资产处应依据学校资产状况,对学校、院、处、馆(所)新增资产的需求,优先考虑利用库存资产、闲置资产进行调拨使用。
2、学校各单位之间资产调拨,由资产处审批办理资产调拨手续;各单位内部资产调拨,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批办理资产调拨手续。
3、经批准后,资产处应于当日将报告原件转调出部门,由调出部门填写《资产调拨单》。
第三十五条 资产调拨流程:
第三十六条 资产调拨管理
1、调出部门收到终审批准报告后,到资产处办理资产调拨出库手续。
2、资产调出单位应依据终审批准报告开具《资产调拨单》,各联次由资产处、调出部门、调入部门签名盖章后,按下列要求传递:
(1)第一联由调出部门留存;
(2)第二联由调入部门留存;
(3)第三联交财务部门记账;
(4)第四联交资产处记账。
3、调出部门应于资产调拨单开具的2个工作日内将对应资产及资产收货联转资产调入部门,并依据资产调拨单的发货联登记资产实物明细账;调入部门收到资产实物及资产调拨单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实物验收,并依据资产调拨单的收货联登记资产实物明细账。
4、调入单位应对调入资产登记入账,明确使用责任人。
第十章 资产的租借管理
第三十七条 对外租借规定及流程
学校资产原则上不得对外租借,资产拥有单位,在确定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方可考虑对外租借,已安装固定的设备和精密、贵重、稀缺设备,一律不得租借。可以对外租借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单位负责人同意,报资产处批准后,按市场价格有偿租借。租用单位必须出具单位证明及个人证件,按资产价值交付押金,签订借用合同,履行借用手续,交付相应费用后,方可交付租借资产,由资产处制定执行资产租借收费标准。未经同意,擅自对外借出资产的,追究借出人员及审批人员责任。
租借资产,必须按操作规程使用,租借期满及时归还,逾期不还按照滞纳期双倍收取租借费用,资产处要及时对逾期未还租借资产进行催还。逾期1个月未还,资产处仍未履行催还责任的,追究资产处的责任。借用资产归还应由资产责任人进行归还验收,确保资产性能、状况完好,重要设备应通知资产处参与验收。借用期间发生丢失或损坏的,按重置价格进行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校内各单位因工作需要,互相调配借用资产时,必须经资产处同意,经过单位负责人签名认可,并办理借用手续或签订借用协议,借用人必须填写借用单据,写清借用用途、归还日期。对超期限归还的,资产处视具体情况处理,造成丢失或损坏的,应负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资产的报废、闲置及处置
第三十九条 超过三个月未使用且预计不再使用的,或超过六个月未使用的资产为闲置资产,超过一年未使用的资产为长期闲置资产。
第四十条 资产使用部门在确认资产闲置后,一周内向资产处上报《闲置资产申报表》,注明资产闲置原因,资产处及时界定资产闲置责任,资产处每季度对闲置资产进行一次清查。闲置资产超过3个月未申报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闲置资产经资产处确认调拨、处置后,学校财务凭调拨、处置单做资产相关单位年度考核的相应处理。
第四十一条 资产处置是指对不能通过修复达到可使用状态的资产或者长期闲置的资产进行的拆除、变卖、报废的处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必须在当年及时报废处理:
1、腐蚀严重,无法修复,或继续使用有安全隐患的;
2、使用年限长,严重磨损,性能低劣,不能正常运转并无修复价值的;
3、属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必须报废的设备;
第四十二条 资产在每次盘点清查后统一处置,特别情况可申请专项处置;固定资产的报废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告并填写《资产报废单》,报送本单位负责人审核;资产处收到《资产报废单》后,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相关资产提出处置意见;总原值在1万元以下的,由资产处负责人审批,总原值在1万元以上的,报校长审批。
第四十三条 《资产报废单》完成审批后,同意变卖的,按以下权限组织报价、处置。
1、资产原值单价在5000元以下、或总价在1万元以下的,由资产处会同采购部门组织报价、处置,处置所得款项交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
2、资产原值单价在1万元以上处置方案须报校长审批。
第四十四条 资产处置过程中,应先交清款项,由资产处开具出门证,方可拖运处置物资,特殊情况的应到资产处办理相应手续。私自放行未办清手续处置物资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五条 《资产报废单》完成审批后,不同意报废的,列为闲置资产,由资产处收回,在各单位间调拨使用。
第四十六条 资产处置后,资产处、财务处依据《资产报废单》处置意见及资产处置缴款单对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章 资产的非正常毁损与丢失管理
第四十七条 资产在规定使用寿命内(有合同约定的以合同为准),除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坏或者报废的,为非正常毁损、或非正常报废,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报告,填写《资产丢失、毁损处理审批表》,由资产处组织鉴定后,出具鉴定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经济或行政责任,对瞒报、漏报、延误报告的,追究资产管理员和单位负责人责任。由于供应商产品质量原因导致资产非正常毁损、或非正常报废的,由相关责任人负责举证,提供有效证据,并协助追究供应商责任。
非正常毁损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总原值在5000元以下的,由资产处负责审批;总原值在5000元以上的,由资产使用单位报资产处审核后,交校长审批处理。
财务处根据资产处的处理结论和《资产丢失、毁损处理审批表》 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于未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锈、防蛀、防漏、防尘、防震、防腐、防雷、防风雨、防电压异常等各类安全防范措施,以及违反操作手册违规操作、失职或管理不到位等人为因素导致资产在正常使用年限内毁损、报废或丢失的,查明原因,界定责任后,遵循按重置成本赔偿,及赔偿抵责原则追究责任,由各单位负责人落实赔付:
1、资产净值在1万元以下的按照重置成本进行赔偿。
2、资产净值1万(含)以上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要求直接责任人赔偿,未按重置成本全额赔偿的,资产使用责任人、使用单位负责人降档或一票否决。根据界定的责任状况,追究单位负责人相应责任,学校保留继续追究直接责任人赔偿责任的权利。
3、情节严重,触犯法律,且拒不赔偿的追究法律责任。
4、以上处理,原则上在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三章 积压物资的处理
第四十九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视作积压物资:
1、因学院教学、科研、实验等任务发生变化,或者专业方向的转变,以后不再使用的;
2、两年内不用而完好的,或可修复而未修复的;
3、使用年代久、性能下降,不能满足教学、科研、实验要求的;
4、重复购置多余的;
5、新增添两年以上未安装使用的仪器设备。
第五十条 经各单位确认的积压物资,应写出积压物资的原因报告并填报“积压物资登记表”由资产处回收管理。
第五十一条 积压物资的处理。资产处将各单位上报的积压物资汇总造册,有必要时在校园网上公示,在校内招揽新的用户。根据需求方的情况,办理相关的调拨手续。
第五十二条 若物资积压方已找到需求方且属校内单位,双方可同时到资产处办理校内转移手续。
第五十三条 如果积压物资的需求方属校外单位,经校长批准后,由招标办负责出售,在资产处办理对外转让手续,转让费由需求方到财务处交款后,凭缴款单提货。
第五十四条 积压物资处理所得收入,全部上交财务处。
第十四章 无形资产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以下五种:
1、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以及技术秘密;
2、商标权,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学校的名称和徽标;
(2)学校所拥有的注册商标。
3、计算机软件等;
4、土地使用权(包括对土地所有权的取得、变更的管理);
5、其他不具有实物形态,具有价值的资产。
第五十六条 资产处安排专人负责办理无形资产相关法律事宜,应办理的具体事项为:
1、无形资产的法律权益取得,办理专利权在国内、外的申请手续,办理商标权在国内、外的申请注册手续;
2、无形资产的权益维护和保护,办理专利年费的缴纳手续,办理商标续展手续,对于侵犯本企业无形资产合法权益的事件,及时向法务部门通报、咨询或移交。法务部门在接到资产处通报咨询后,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七条 资产处负责健全无形资产档案制度,必须落实责任人,建立并不断完善无形资产信息系统,记录无形资产的各类经济技术指标的动态与静态状况,全面反映无形资产的数量与质量;无形资产的各种证书和文件等原始资料资产处应留存复印件,原件移交档案室保管,并办理好交接签收手续。
第五十八条 对有加密狗或加密卡、密码的无形资产,各使用单位应做好保管登记工作,专人管理,落实到人,并报资产处备案,其使用和保管、处置方式等均按有形资产管理方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购置、开发的无形资产,应保护其知识产权,各使用部门无权向外单位和个人复制、解密和出借,违反本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经济、法律责任;允许复制作为备用的,应报资产处审批同意,同时制作拷贝由档案室保存。
第六十条 各单位处置无形资产,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董事会决定。
第十五章 资产的移交
第六十一条 学校员工因工作调动、离职、离岗,必须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资产交接除了实物资产,还包括权利证书、资质凭证,以及资产附件清单所列的物品和资料、密码、程序软件等。
1、员工在本单位内部工作调动时,个人台账的物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随身带入新的工作岗位。
2、员工离职、离岗时对个人台账上的物品必须退还给资产处,销除个人台账,经资产处签批后,人事处方能办理离职、离岗手续。
3、员工内部调动、离职、离岗时,本人负责管理的资产必须进行交接;由移交人编制移交清单,移交人、接纳人共同清点,经移交人、接纳人、监交人(资产管理员)三方签名,资产移交过程中,接纳人、监交人必须认真验收资产使用状况,如有损坏或影响资产正常使用寿命的,应及时报资产处处理,追究移交人责任,接纳人对资产移交后使用年限内的正常使用负责。
4、员工内部调动、离职、离岗时,未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或移交不清,携带资产离岗离职的,资产管理员应积极追缴资产并上报资产处,拒不交还的,通报法务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员工内部调动、离职、离岗时,未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或移交不清,资产管理人员随意在离职单上签名,造成资产流失的,追究签名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6、单位负责人、及资产管理员调动、离职、离岗时,必须由资产处办理资产清点和移交手续。
第十六章 资产的盘点清查
第六十二条 为保证学校各类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财务处和资产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全校的资产进行清查。
第六十三条 各类资产盘点时间
1、资产处每年应组织一次各单位固定资产盘点清查。
2、各部门每月应组织一次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盘点清查。
3、盘点报告必须由盘存经办人、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
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应该每月向资产处报送《资产月度报表》。资产处必须保证每年对全学校范围资产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必须保证半年对所辖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彻底清查,编制《资产清查报告表》、《固定资产分户台账》,报送资产处,由资产处组织检查;资产处仓库存货必须按照存货管理流程每月盘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并向资产处报送《存货收发存月报表》;资产处负责检查督促各单位资产盘点工作。
第六十四条 资产处对盘点清查结果检查核实后,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出具资产盘点清单及报告;年度清查报告须报校长,并报送财务处履行相应的账务处理手续。
第十七章 校内住房管理
第六十五条 校内住房安排原则
1、已购买江夏城北小区、庙山渔场、伊顿阳光、万汇城商品房的教职工不再分配校内住房。
2、家住武汉市江夏区、洪山区和武昌区的教职工原则上不分配学校住房。
3、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校居住的教职工,经个人申请并由所在学院、单位同意后报资产处审批。
第六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教职工校内住房安排标准。
1、一级、二级教授在校居住安排别墅住房;三级教授在校居住安排三室二厅套房;科研教授在校居住提供酒店住宿;优秀博士、教学科研博士在校居住安排精装修单间住房。
2、正处及以上干部、博士且已婚带家属在校居住,安排二室一厅。
3、专任教师及其他教职员工在校居住安排单间。
4、每栋学生公寓留一间房用作“素质导师值班室”,其余素质导师在教工宿舍居住,安排单间。
第六十七条 申请校内住房安排程序
1、申请校内住房的全职教职工,先到人事处填写住房申请表,由人事处对申请住房人员的类别、职称、职务等进行审定,教职工持住房申请表到资产处安排住房。
2、资产处房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人事处审定的住房申请表结合本办法确定住房标准安排住房,同时做好室内设施、财产的登记工作,申请人到财务处缴纳住房押金(押金为所住房型一个月房租标准)后,领取住房钥匙入住。
第六十八条 校内住房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非免房租入住人员必须根据规定交纳房租费(房租不含水电费、电话费、上网费等)。
1、一级、二级、三级教授住宿免费;
2、科研教授酒店住宿免费;
3、司机单间住宿一间免费;
4、居住集体宿舍的保安可免交房租。
第六十九条房租收费标准
1、三室二厅月租1800元,每单间400-530元,客厅不单独计费;
2、二室一厅月租1500元;
3、东一、东二栋住房每间月租400元;
4、简单平房每间月租200元;
5、超标准住房上浮50%房租。
第七十条 在校内住房的教职工,必须服从资产处的统一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住房资格,仍不服从管理者考核降档,严重一票否决:
1、占房长期不住或转给他人居住的;
2、未经批准,私自调换、转让房间的;
3、多占住房、不服从安排和不服从管理的;
4、违反分房规定,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带入房间居住的;
5、在寝室内聚众赌博;
6、在房间内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第七十一条 凡入住的员工必须爱护房间内的公用设施,搞好房间及个人卫生,保证墙面、地面、桌面的干净。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杂物,对公用设备、设施、家具等造成损坏丢失的,恢复原状或按重置价格赔偿。
第七十二条 凡需退房的教职工,应在资产处管理下的教工宿舍值班室交还住房钥匙,由房管员检查所退房内的公用设备、设施、家具等,如有损坏、丢失的应照原价赔偿。房管员管理资产失职由其赔偿。
第七十三条 为保证住房的安全,凡退房不能交还钥匙者,除应赔偿造成公物损坏的责任外,还应承担该房间换锁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第十八章 奖励和惩罚规定
第七十四条 学校所有员工发现学校资产使用不当,或违规行为,及时向资产处书面报告,避免学校资产损失的;对资产保值、增值做出突出贡献的;延长资产使用寿命的;在未损耗资产价值,且不影响正常经营情况下,对外有偿使用资产,创造收益等,按价值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第七十五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由个人于每年底申报,各部门进行初审,交资产处复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核定奖励标准。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赔偿损失、考核降档、一票否决及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违反资产购置规定的;
2、违反集中申报和立项管理规定的;
3、违反招标和集中采购管理规定的;
4、未按规定建立资产账目或资产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5、违反资产账务处理规定的;
6、违反资产验收入库规定的;
7、违反资产的出库、领用与保管规定的;
8、违反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规定的;
9、违反资产调拨及审批规定的;
10、违反资产的借用规定的;
11、违反资产报废、闲置及处置规定的;
12、资产非正常毁损或丢失的;
13、违反资产的非正常毁损与丢失的处理规定的;
14、违反无形资产管理规定的;
15、违反资产的移交规定的;
16、未按规定核对资产账务或盘点资产实物的,清查后未按规定处理的;
17、未按规定使用、维护与保养,导致资产提前报废的;
18、在资产验收过程中,不及时验收、不履行签名职责、或延期签收,影响学校正常教学或损坏学校形象的;
19、在验收过程中,不负责任、渎职,造成学校损失的;
20、资产处未将资产落实到责任人的;
21、资产处未履行职责,导致学校无形资产权证过期、失效,或被侵权未采取措施的;
22、导致有加密狗或其他加密措施的无形资产加密狗或密码丢失,或造成泄密的;
23、未按规定对资产人员进行考核的;
24、未按本制度规定办理结算手续的;
25、立项中不该购置的资产和重复建设,由资产处组织对立项责任进行追责;
26、其他违反学校资产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七 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资产处,自施行之日起,学校其他相关资产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