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理工学院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
武昌理工财字〔2018〕2号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差旅费包括出差期间发生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交通补助等。
第三条 交通费在规定的等级内凭据报销;住宿费按出差期间实际住宿天数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交通补助根据出差事由按标准包干使用。超出各项开支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条 交通费、住宿费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按表列标准执行。
项 目
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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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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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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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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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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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及以下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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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会及副省级以上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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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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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校级领导、教授以及相当以上职称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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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卧、
高铁或动车一等车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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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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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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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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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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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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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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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卧、
高铁或动车二等车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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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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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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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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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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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特殊地区是指:北京市、广州市、上海市、深圳市。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二)连续乘坐火车硬座(不包括动力车组型火车、高铁)6小时以上,按所乘硬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三)其他出差人员不得乘坐飞机,如有特殊情况,经校长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或飞机票价格低于硬卧、高铁或动车二等车厢价格,也可乘坐飞机。
(四)带学生到外地实习、见习人员,应就近从简安排住宿。
(五)经学校批准到外地参加会议和培训班的人员,根据举办单位安排据实报销。举办单位规定由学员另交住宿费的(培训费中已包含住宿费的除外),可以在规定的标准以内凭票报销。
(六)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五条 伙食补助
(一)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地级市及以下地区按每天60元补助,一般的省会及副省级以上地区每天按100元补助,特殊城市地区每天按150元补助。
(二)到外地参加会议的出差人员,由主办单位提供伙食的,不发伙食补助费;未提供伙食的,需提供主办单位的证明,方能发放伙食补助。
(三)经批准到外地参加培训班的人员,时间在一个月内的,按出差标准减半给予补助,一个月以上的每天10元补助,学习中断期间不予补助。
(四)带学生到外地实习、见习,时间在10天内(含10天),按出差标准减半给予补助,10天以上的每天20元补助。
(五)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汽车,不乘坐飞机,并鉴于在途期间或是费用较高等原因,出差途中,凡在车船上过夜超过6小时以上的,即从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可凭车船票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六)出差人员不得报销招待费,如确因工作需要报销招待费的,需按学校有关规定的招待费报销程序审批后报销。
第六条 交通补助
(一)市内(含郊县)出差据实报销交通费;
(二)市外出差期间交通补助每人每天30元;
(三)带学生到外地见习、实习、参加培训班、自带交通工具和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不享受交通补贴。
第七条 关于带学生外地写生的住宿和伙食补助按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第八条 为了加强对差旅费的管理,节约开支,各单位必须严格出差的审批制度,对出差人员要事前确定任务、规定时间、拟定地点。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机关各部门更要带头从严控制差旅费的支出。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执行,原《武昌理工学院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201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