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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理工学院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办法

 

 

武昌理工学院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办法

武昌理工人字20161

 

为适应学校建设发展的需要,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管理制度,建设一支管理水平高、执行能力强、作风过硬、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干部的选拔任用

第一条  干部任职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热爱学校,有奉献精神。

2.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开拓进取精神,能正确处理学校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3.认真贯彻学校的决定,顾全大局,善于听取意见,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廉洁奉公。

4.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素质,正副处级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其中教务处等技术性较强岗位原则上要求有高级职称。

5.在现岗位工作期间期末考核成绩一般应为“C级”及其以上;拟正常晋升的干部期末考核成绩一般在“B级”以上,拟破格晋升的干部需要连续二次期末考核为“A”级。

6.校领导任职原则上不超过70岁;院长任职原则上不超过66岁;其他正副处级干部任职原则上不超过60岁。校领导以及个别专业性较强的领导岗位,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可适当放宽。分管学工的副院长和党总支常务副书记任职年龄不应超过正副处级干部规定的年龄。

7. 提拔担任正处或正科级职务的,一般要在同级副职或相当职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由正科级提为副处的,一般要在正科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8.具有本科学历和学位的,首次提拔应为副科级;具有硕士学历或学位的,首次提拔为科级;具有博士学位的首次提拔为副处级。

9.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第二条  干部的任用,应具备基本的任职条件。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三条 选拔任用干部可根据岗位空缺增补,学校行政编制和职数见《关于学校机构设置及定编定岗的规定》。确因工作需要增加编制和职数的,专题报告经校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选用办法

1.民主推荐。

2.校外引进。

3.直接任命。校级领导由董事会任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含校级领导)由校务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议)任免。

第五条 民主推荐程序

1.推荐和竞聘。在岗位需要的前提下,可由群众推荐、部门推荐、领导推荐和自荐,亦可公开竞聘、校外引进,多渠道发现和选拔干部。

2.任职考察。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进行严格考察;从外引进的干部由人事处进行严格的背景调查,书面调查结果向校务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1)考察干部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2)干部考察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考察方式可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

(3)个别谈话范围一般包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科室主要负责人、部分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教职工代表。从外引进的干部由校长指定校务委员会成员分别谈话。

3.讨论。拟提拔、任用或引进的干部人选提交校务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议)议集体讨论,形成任职的初步意见。拟提拔、任用或引进的校级领导干部需经董事会通过。

4.公示。根据讨论意见,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听取群众意见。

5.任用。拟晋升的干部公示后,无不同意见,由校长签署晋升意见;党群系统干部由党委书记签署晋升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填写干部任职表,学校行政或党委行文公布。

6.试用。对新聘任和新晋升的干部实行一年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间或试用期满,经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合格,正式任职,少数优秀者可提前结束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校级领导干部除外)经校务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免职、校级领导干部由董事会决定免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提拔或任用

1.被立案审查未结案的;

2.政治观念淡漠,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政治问题上是非不分,立场不稳的;

3.为政不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4.严重失职,给学校利益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损失的;

5.不能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专断,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个人说了算,导致决策失误,对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

6.因健康原因难以履行现岗位职责,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第七条 干部选拔任免工作纪律

1.推荐考核和讨论干部任免都应出以公心,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全面、准确地评价干部,避免偏听偏信,感情用事,选拔合适的人选担任合适的职务。因推荐不当而造成重大失误的,推荐人应负一定的连带责任。

2.经学校研究决定晋升和调动的干部,要自觉服从学校决定,按规定时间到岗就职,如不服从安排,免职。

3.经学校研究决定免职的干部,必须服从学校决定。

 

第二章 干部的考核

第八条  院长实行任期制。院长任职后,应根据学校发布的院长年度考核任务目标、和任期考核任务等情况,制定年度目标和任期目标,报校务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议)审查通过,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 实行干部考核制。考核分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以领导干部年度和任期工作目标、岗位职责、任务等为依据,对其履职状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条  干部的考核由人事处负责。人事处依据任期目标分别对领导干部进行年度和任期结束考核。

第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将根据过程管理中形成的材料、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完成情况,作出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结论。

 

第三章  领导干部的诫勉、免职、辞职、降职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的胜任力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的依据,考核结果为80分及以上者继续任职; 60-79分者学校董事会和党委指定人员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给予2-3个月观察期,观察期内可以做出降职、降薪、转岗培训等处理;观察期满对其重新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者续聘;仍为不合格者解聘;60分以下者免去职务。

 第十三条  监察处要经常对干部履行职责和思想、作风、廉政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干部任期届满,所任职务自然终止。校务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议)依据任期目标考核结论,提出下一轮任职意见。符合任职条件和要求的,可重新聘任职务,可以连任,也可以调任、转任其他相应职务。任期内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可以提升职务或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诫勉谈话。

1.缺乏事业心、责任心,业绩平平,工作处于后进状态的;

2.履行职责差、纪律性差、工作不能尽责的;

3.班子成员不团结,内耗严重的;

4.在廉政问题上要求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

5.违反社会公德和传统美德,思想意识不健康或生活不检点,有损干部形象的;

6.出现其它需诫勉谈话情形的。

 第十六条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免去现任职务 

1.违反国家的法规和政策,造成较大不良影响者;

2.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单位或学校形象者;

3.疏忽大意,贻误工作,造成较大损失者;

4.利用工作之便谋取非法利益者;

5.纵容包庇违法、违规行为者;

6.严重违返《教职工行为规范》者;

7.考核不合格者;

8.有其它严重不良行为者。

第十七条校级干部免职由学校董事会研究决定,校级以下干部免职由校务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校长签署意见后,学校行文公布。

第十八条 干部因职务变动或因个人等其它原因,可以向人事处提出辞去现任职务。个人申请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校务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议)做出决定。未批准的,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建立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考核成绩低下的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被免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职务。

第二十一条  确因年龄或身体等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工作的正处级及以上的领导干部,经校务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议)批准离职后,可办理二次退休手续,享受学校退休待遇。

 

第四章   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要自觉贯彻执行学校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规范行为,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及时处理。对违反纪律的,必须给主要责任者以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文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16315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