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理工人字〔2016〕3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职工在工作交接中的过程管理,进一步规范工作交接程序,明确交接内容,确定交接双方的责任义务,以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 各单位、各岗位人员在合同到期未续聘、提前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内部岗位变动调整、涉及岗位工作内容增减或重新调整、或因其他原因停职或暂停工作时,都必须依照本制度办理工作交接。
第四条 工作交接的责任主体分别为移交人、承交人、监交人和单位负责人。移交人指将所负责工作和物品移交给承交人人员;承交人指接受移交人所移交工作和物品的人员;监交人指监督移交人、承交人进行工作交接的人员。根据工作隶属关系,承交人由单位负责人或者人事处安排;监交人由单位负责人担任或指定人员担任;涉及单位负责人的异动,监交人由人事处处长指定负责人担任。
第一章 工作交接内容
第五条 根据移交人的岗位职责和分工不同,应交接的工作应包括:
(一) 已完成工作的详细工作报告及原始支撑材料;
(二) 未完成工作或正在进行的各项待办事宜及关键点;
(三) 将要完成的工作要点和清单;
(四) 领导布置的其他由移交人负责的所有工作及资料;
(五) 涉及保密事项的在规定时间内必须继续承诺保密。
第六条 应交接的资产物品包括:
(一) 因工作需要,由移交人所负责管理的一切学校资产。
(二) 用品:办公设备、办公用品、书籍、文件资料(含电子文件、计算机软件、密码)、钥匙、印章、宿舍等学校资产物品。
(三) 证件:因工作需要学校发给教职工的各种证件。
(四) 文件:学校文件、外来文件、工作通知、各类请示、工作报告、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策划方案、各类报表、图片、书籍、音像视频材料等。
(五) 账册及各种凭证资料,由财务部门开具的财务借支及其他款项结清证明。
(六) 其他重要文件或监交人认为应交接的文件。
第二章 工作交接流程
第七条 移交人在人事处网站下载并填写《工作交接清单》。
第八条 移交人的分管领导安排工作交接,明确监交人,并安排承交人准备进行工作交接。
第九条 监交人核实移交人和承交人分别填写《工作交接清单》,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
第十条 工作交接时必须移交人、承交人和监交人三方同时在场,逐项按照交接清单清点文件资料和办公用品,核对无误后三人共同签字确认。承交人和监交人对工作交接过程及交接工作的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工作交接应由移交人向承交人和监交人出具书面报告,并负责协助承交人在最短的时间内上手相应工作,有责任在工作交接后一个月内与承交人保持良好沟通和联系,确保工作顺利衔接。
第十二条 经三方签字确认的《工作交接清单》送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原件送人事处存档,复印件由各单位自行留存。
第三章 工作交接要求及问题处理
第十三条 离职或异动申请者未经校领导批准前,必须坚守岗位。若因擅自离岗或消极怠工而给学校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学校将按相应管理制度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工作交接自批准离职、异动或请假申请时开始。交接时间原则上为两个工作日,特殊需要可适当延长交接时间。
第十五条 对教学秘书、资产、档案等掌握重要资料的特殊岗位人员,在新接手工作之前,由人事处发放《履职告知书》见附件1。
第十六条 如移交人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工作交接,需提前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指定他人代为办理交接,所产生的责任与后果由原移交人、代理移交人和监交人共同承担。
第十七条 工作交接后,由交接人、承交人和监交人三方在《工作交接清单》上共同签字确认。《工作交接清单》见附件2内容填写不详或交接手续未办完者,人事处不予办理离职或异动的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对于交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短时间内如不能处理完毕,应由监交人会同移交人及承交人拟定处理意见并及时上报分管校领导。
第十九条 因工作交接不清, 致使档案、文件等资料丢失,学校利益受到损害或工作不能顺利开展的,移交人、承交人和监交人三方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如果移交人故意隐瞒问题,则必须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履职告知书
2.工作交接清单
2016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