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事项/ Information disclosure matters

武昌理工学院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武昌理工学院

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及时预防和有效应对各类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维护考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确保考试安全、有序进行,依照国家和省、市考试有关规定,依据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我院考试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我院组织实施的 学院内部以及国家 、省、市级各类考试工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三条    本预案工作原则为:

(一)把握全局,重在预防。要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从考试的整体出发,把握考试的细节,提前做好各项考试的准备工作。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考试突发事件应及时处理工作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统一领导,教务处、校办、宣传处、保卫处具体负责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三)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发生后,教务处应及时报考试领导领导,由其作出决定后,进行有效处理。情况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有考试领导小组及时商报上一级考试领导机构。

(四)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各方人员要迅速到位,第一时间内作出反应。上下级考试部门之间、考试部门与考场之间、考试部门与其它相关部门之间协调联动,共同解决问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武昌理工学院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试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第五条  教务处考务科室是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 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考务科长任应急工作办公室负责人。

第六条   考场主考是本次考试工作的临时应急指挥,主考和副主考是本次考试应急工作的副指挥,参与考务的工作人员应服从临时应急指挥的领导。

考试期间,参与考务的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值班电话和值班传真必须畅通,考试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和应急工作办公室成员的无线通讯工具应全天开启。

第三章   事件确认

第七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时间实质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类突发情况。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分为重大事件和一般事件。重大事件是指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对整个考试的安全和结果以及考试的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一半事件是指该类事件对考试工作有一定的影响,经过妥善处理,考试可以正常进行或考试结果客观、公正、有效。

第八条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一)试卷在问题、应刷、运输、考前报关等环节发生被盗、丢失、被私自拆启以及其他原因,造成试卷泄密;

(二)试卷保管期间遭受水、火灾致使试卷损坏;

(三)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故障、考试组织和管理以及其他原因,导致试卷按时运抵考点或者大量考生无法按时到达考点。

(四)考试期间,两个或两个以上考室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现象;

(五)考生集体罢考,围攻、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损害公共财产等,考点秩序极为混乱;

(六)发生恐怖性事件:考生出现危重疾病症状或发生疑似感染流行性疾病;

(七)地震、台风、火灾、洪水以及其他不可预知的自然灾害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

(八)其他影响严重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第九条一般事件包括:

(一)试卷启封后,发现试卷科目与本场考试考试科目不符,或者试卷有缺页、漏印、重影、损坏等情况;

(二)考试期间,发现试卷试题出现明显错误; 

(三)考试期间,突然停电,断电;

(四)计算机考试中出现主病毒,软件和网络故障;

(五)考试结束后,发现考试试卷或答题卡丢失;后发现考生故意带走试卷或答题卡;

(六)其它有一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十条   突发性事件发生后,考场主考应立即向考试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做好突发性事件情况记录。考试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件的轻重缓急制定合理的解决措施,由考试应急工作办公室具体实施,以挽回损失,保障考试正常进行,并及时上报省考试院,协助其制定处理方案,及时通知考场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发生第八条第一款事件,相关单位应采取措施,保护好现场,考试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及时上报省考试院。

 ()如确信试题并未大规模扩散,经上级批准,考试仍可以如期进行;考后查明失、泄密的,且已查明失、泄密扩散范围,经上级批准,由县考试部门宣布在查明失、泄密扩围内考试无效,并在此范围内启动备用试卷进行考试。

(二)如在命题过程中发生试题泄密,考试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启用备用试卷、重新命题、缓考的决定。

(三)如果在印制前发生泄密的,启用备用试卷如期进行印刷并正常考试。印刷中发生失、泄密,立即更换印制机构,同时启用备用试卷进行印刷,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正常考试或延期考试。

(四)在运输或保管期间发生试卷被盗、丢失、备私自拆启以及其他原因造成泄密的,考试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备用试卷重新印制、本次成绩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并向上级申请缓考的决定。

第十二条发生第八条第二款事件,考试应急领导小组应视情况的严重与否作出决策。若保管期间受水、火灾致使试卷小部分损坏的,可启用备用试卷,或请纪检、公安(武警)现场监督进行复制印刷。

损坏较多而影响大部分考生考试的,考试前遭受的损坏,考试应急领导小组应快联系考试中心,在时间允许的前提下请求重新发放量试卷;若时间不允许,请求部分考生缓考并用备用卷。考试后的保管过程中遭受损害的,请求市考试中心,损害的场次作废或该科目该次考试全部作废,重新组织一次考试,并对该部分考生作安抚工作。

第十三条  发生第八条第三款事件,由于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故障、考试组织和管理部以及其他原因,导致试卷不能按时运抵考点,考试应急领导小组须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措施,尽快将试卷送至考场。同时,让考生按时进入考场侯考。由考场工作人员安抚考生情绪,做好思想工作,并视情况补足考生的考试时间,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由于自然灾害、交通事故、考试组织和管理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大量考生无法按时到达考点,造成考试不能正常进行。考试应急领导小组应将情况报市考试中心,经同意后做出以下决定;该考试延时;重新安排该次考试;取消该次考试,下次考试免收该科目考试费用。

第十四条  发生第八条第四款事件,考场主考或巡考人员应及时报告县考试应急领导小组。考试应急领导小组将情况上报省考试院,同时指派专员封闭整个考场,更换监考人员充实考场,必要时请求当地公安机关协助;登记问题考场和舞弊人员,查明事实,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违纪违规处理规定》;评卷时对问题考场的试卷进行分析研究,对雷同试卷按规定处理,或向上级考试部门请示将该考场试卷全部作废。

第十五条  发生第八条第五款事件,第一,如果出现考生集体罢考,考场工作人员及巡视人员首先应对考生进行劝解和教育。如果考生不服从劝解,应报请人理考试应急领导小组终止该场考试,并将情况作详细记录。

第二,如果考试过程中发生考生围攻、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等情况,考场工作人员及巡视人员应对考生进行劝解和教育,不服从劝解,且情节严重者,应果断终止该场考试,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第十六条  发生第八条第六款事件,第一,发生恐怖性事件时,应立即报警,请求公安机关的协助,排除危险;县考试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市考试中心汇报情况,请求缓考和更换考点后再考,并启用备用卷;或在公安机关的保护下,继续考试。

第二,如果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出现危重疾病症状,由考场医务人员做好应急处理,及时送医院抢救;若爆发传染病,考场应配合政府和防疫部门的工作,进行考场隔离、人员隔离或者采取政府和卫生防疫部门要求的其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考试应急领导小组向省考试院汇报情况,经批准做出停考或缓考决定,或其他处理方案。

第十七条  发生第八条第七款事件,考试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上级请示,经批准后做出停考或或缓考的决定,或者其他处理方案。考点应妥善疏散、安置考生,配合政府帮助考生解决食、宿、交通问题,将自然灾害的损失降到最低。

第十八条  发生其他不可预测的突发性事件,由考试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情况轻重,做出不同处理,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第十九条  考试过程中发生的一般事件,考场应立即向考试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情况记录。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处理方案,同时向上级汇报。并通知考点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条  发生第九条第一款事件,考试应急领导小组应通知考点根据实际情况启用、复印备用卷,补足考生因此而耽误的考试时间,同时做好考生安抚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发生第九条第二款事件,考试应急领导小组应迅速上报,接到上级更正通知后,应及时通知考场,考场通知相关考生;如果有考生在试卷更正前交卷,应在考场记录单上注明。

第二十二条  发生第九条第三款事件,考场应做好考生安抚工作。

如果停电、断电不影响考生考试,考试应正常进行。

如果停电、断电影响考生考试,考场应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确认恢复供电时间。考试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向上级报告,根据上级指示,做出以下决定:该次考试延时;重新安排该次考试;取消该次考试,下次考试免收考生该科目考试费用。

第二十三条  发生第九条第四款事件,考场应做好考生安抚工作。

如果因病毒、软件和网络故障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考场应立即在最短时间内排除故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补足考生因此而耽误的考试时间,同时做好情况记录。

第二十四条  发生第九条第五款事件,监考人员应立即报告主考和巡考人员,迅速查清缺失考生的信息,尽快联系该考生。如确认考生已带走考试试卷或答题卡,责令考生将试卷或答题卡送回,在考场记录单上做详细记录,建议将该科目成绩按零分处理。情节特别严重、拒不承认和交还的,报公安机关,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生其他不可预知的一般性突发事件时,人事局考试中心应采取必要措施,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第二十六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考试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和考场全体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密切监视事态发展,随时沟通,妥善处理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