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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理工学院专利管理办法

 

 

武昌理工学院专利管理办法

武昌理工字〔2017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国防专利条例》、《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处是学校从事专利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其职责包括:宣传普及专利基本知识;负责专利申请、专利归档、专利转让、专利维护等日常工作;为师生申请专利提供服务;做好专利项目跟踪管理以及其他相关管理事宜,维护学校和专利发明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专利可分为职务发明专利和非职务发明专利,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职务发明: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专利;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专利;  

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专利;

4.主要利用本单位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作出发明专利。

我校师生员工(包括临时在我校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或转让。利用我校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校与发明人(设计人)签订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 学校接受外单位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开发而形成等发明专利,应在项目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归属。

第五条 职务发明专利技术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许可权、销售权等由学校享有。

第六条 发明人不得将学校职务技术成果以个人或其他单位名义申请专利或私自转让。

第七条 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设计人),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其个人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不得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但学校倡导将个人非职务发明作为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其奖励办法可以通过发明人(设计人)与学校签订协议或合同另外约定。

第二章 专利申请

第八条 为了促进学校专利工作发展,申请项目应当注重“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发明人应对申请项目进行详细文献检索,就其“三性”作出判断,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预测分析。

第九条 发明人(设计人)应根据发明构思,在实验室或设计室进行诸方案试验或设计基础上,选择一、二个最佳实施方案,填写《武昌理工学院专利申请审批表》,并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报送科研处。

第十条 发明人(设计人)在提交专利申请审批表同时,还应提交各种技术文件,包括查阅文献总结报告、探索试验报告或正式试验报告、主要参考资料以及发明人(设计人)自己对该项技术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报告。

第十一条 根据发明人(设计人)所提交技术文件,科研处组织相关科技人员进行论证,确定是否同意申请专利。

第十二条 经科研处审查同意申请专利项目,由学校委托专利申请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事宜,专利申请费用由学校支付。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费有申请人自理。

第十三条 进行专利申请时,依据《专利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以书面文字形式办理。

第十四条  凡决定申报的项目,由科研处代表学校与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人委托书》,专利代理人和代理机构应在委托书授权范围内工作。

第十五条  发明人(设计人)应负责提供申请专利所需材料包括:①文献检索报告;②发明的构成及详细说明材料;③经济价值和应用前景;④附图及其说明等。 

第十六条  专利代理人负责撰写专利申请各种文件。对于专利申请文件上报后的修改,主要由专利代理人负责,发明人(设计人)应根据修改的需要提供有关材料和作必要配合。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与专利局往来的各种文件,须交科研处备案。

第十七条 发明人(设计人)在收到专利局授予专利权通知后,应及时办理专利权登记有关事宜,并将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交由科研处存档。科研处根据专利授权证书,认定发明人科研工作业绩。

第十八条 发明人(设计人)需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首先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专利,再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国外专利申请。

第三章 专利维护、转让、实施及处罚

第十九条 职务发明专利每年的维护费由学校支付。非职务发明专利维护费由其个人支付。

第二十条  专利权被授予后,根据《武昌理工学院科研积分管理办法》和《武昌理工学院学生奖励条例》分别对教工和学生实施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应积极协助学校对外转让专利技术成果,参与评估专利技术成果的商业应用与开发价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中介机构就专利技术对外转让签订有关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对专利技术转让收益分配进行约定,分成比例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如遇有他人对该专利权请求无效、起诉侵权或发现他人有侵权行为时,发明人(设计人)应及时报告科研处,由科研处与法务部等一起研究对策,制定相应处理方案,报学校审定。

第二十四条  科研处是专利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若因管理工作失误而对学校造成损失,将作为管理事故处理。如将职务发明作为非职务发明申请等,将追究管理责任。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武昌理工学院专利申请审批表》

                                     

 

                    201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