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事项/ Information disclosure matters

武昌理工学院外事工作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外事工作有关精神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是学校外事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学校的领导下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和归口管理学校外事工作。

     学校支持和鼓励各单位及个人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校内各单位,特别是教学学院应重视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开展,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发展需要积极主动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单位和有关人员在涉外事务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外事工作的管理规定,做到热情、礼貌和不卑不亢,注意维护国家尊严和学校的利益。

 

第二章  聘请专家和邀请来访

需要聘请境外专家来校工作的单位应向国际处提出申请,经国际处交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校长审批。国际处负责办理报上级批准手续。照《武昌理工学院境外专家聘用与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管理。

聘请国外人士作为我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或学术顾问等荣誉学衔或职衔,均应事先将有关材料报国际处,由国际处会相关部门并报学校批准后,方可授予。

     邀请国外代表团来访,须报国际处,由国际处呈报学校主管外事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发邀请函其它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发送邀请函。

     国际处负责由学校邀请的国外来访代表团的接待工作。各部门自邀请的代表团,如需要学校出面会谈、宴请的,可以书面形式把外宾的详细情况、外宾的要求及活动安排报送国际处,由国际处呈报主管外事工作的领导批准后,安排接待。

     学校各部门如果邀请外籍人员或外国使、领馆相关工作人员来我校举办讲座、会谈等涉外活动,需以书面形式把活动的相关安排及所邀请的外籍人士或外国使、领馆相关工作人员的详细情况报送国际处,由国际处报送学校党委宣传部及主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批准。若需报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国际处上报省外办或省教育厅审批。

 

第三章 举办国际会议

      国际会议指与会人员由3个国家(含3个,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以上人员参加的会议。参照《武昌理工学院承办和参加学术会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条 需组织国际会议的单位须将主办或承办的国际会议的主题、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等内容按照有关要求提前1年报送国际处,国际处按照程序向上级部门申报。未经上级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举办国际会议。

 

第四章 出国学习与交流

     第十 出国(境)学习、进修、访学等,参照国家对公费出国人员实行的派出与管理办法及《武昌理工学院教师访学进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 国际处协助办理出国相关手续并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十三条 校内因公出国人员的出国手续由国际处负责办理;校内人员(包括在校学生)因私出国的手续原则上自行办理,所需的单位证明可由国际处协调校内相关部门出具。

 

第五章 国际学生事务

     第十四条 学校国际学生事务由国际处统一归口管理。国际处负责国际学生的招生宣传、录取、教学协调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参照《武昌理工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非学历国际学生(汉语进修生、专业进修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自觉遵守学校考勤、平时作业、实验、考核、考试等教学环节的管理制度,由学校颁发武昌理工学院国际学生结业证书和武昌理工学院国际学生成绩单。

    第十六条 我校注册有正式学籍的国际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务处指导、协助,由国际处具体实施。按照“国际学生与普通本科生趋同管理”原则,将国际学生纳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与学校普通本科生一并管理(全英文授课专业学籍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拥有正式学籍的国际学生可免修政治、军事、大学英语等课程,但需修读中国文化类课程。国际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具体不同专业学分另行规定)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其它实践教学环节合格者(除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国际学生外)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国际处负责申报办理国际学生的入境签证、居留许可等来华学习的行政审批手续并办理国际学生的医疗保险。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由国际处处理

 

第六章 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

     第二十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是指我校与国外大学或其它机构之间以学校名义开展的合作科研、合作办学、科技以及语言文化交流等活动。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由各单位申报,国际处审核,学校审批。

    第二十一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由承担项目的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国际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和督促。对于不同项目,学校可视情况另行制订具体的执行及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历生赴海外交流学习,其成绩转换和素质学分的认定参照《武昌理工学院交换生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非学历教育的出国留学培训由国际处负责严禁虚假宣传、非法收费和中介参与。

 

第七章 受赠与外事经费

     第二十三条 国外机构或个人提出资助或捐赠意见的,须经学校研究决定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的资助或捐赠。经学校同意接受的境外机构或个人资助或捐赠,由国际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或管理。

    第二十 聘请外国专家来校工作的待遇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外国文教专家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办法》以及学校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八章 外事宣传与公文

     第二十 对外宣传、介绍的外语新闻稿件、资料等,由国际处会同宣传处进行审核,报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 对上级主管部门或其它上级部门下发到我校的与境外教育合作交流及培训的文函,由国际处按照分管校领导意见办理凡境外与我校联系信函或邮件应首先由国际处提出办理意见并呈管校领导批示后再转有关单位处理。

 

 第九章  附则

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武昌理工学院外事工作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处负责解释。

 

 

 

                                                                                   武昌理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