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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理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武昌理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每年具体的奖励名额由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核定,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学校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和决定有关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评审办法,审批获奖者建议名单。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各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初评。
第二章 评审原则与名额分配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10月前根据当年国家核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各学院实际参评人数确定各学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四)在校期间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成绩处于班级或专业前列,同时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获得过“校长奖”、“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干”、“优秀团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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